小弟的老婆目前懷孕大約三個月
但是懷孕初期孕吐很嚴重,
過年前公司就跟他說叫他請假在家休息兩週
過完年後公司突然提出因為它的身體不能負荷工作, 再加上目前公司工作量變少
所以要他留職停薪到生完小孩
而且生完後回來不一定有工作
我老婆當然不答應
說這樣是變相資遣..然後公司就改口說因為表現不好,覺得不適任等...(我老婆都做了一年多了)
然後他就要我老婆自行離職,昨天就要我老婆不用去上班了
1.他們公司堅持這不是資遣,一開始也不願意付資遣費
2.目前要我老婆下週去辦離職
請問各位大大:
目前有任何需要注意的地方嗎?或是保留什麼樣的證據?
因為目前都只是口頭告知而已
這樣去找勞工局協調可以嗎?
勞基法允許這樣資遣孕婦嗎?
謝謝!!
真是可惡的公司!!
若大大夫人公司真的要解雇夫人的話,
個人見解此屬於非法解雇,在法律上應可回復職權
(即資方不得以此理由解雇,解雇亦屬無效)
問題還是要求回復職權在資方強勢下勞工局通常難以調解成功,
可能需上法院,若最後能上述成功那資方便得負擔這段期間的工資等,
問題是證據太重要了,且曠日廢時...
目前資方已要求夫人下週辦理離職(不知理由為何)
若不能改變,建議夫人帶個 mp3xxx 到公司找主管、人事、同事等
拉咧一下,技巧性的套些話出來,收集證據
對於不合理的離職及離職理由可以拒簽(不確定,這點有請懂法律大大)
免得造成是你自願離職(即使資譴、解職也得有正當理由、建議翻翻勞基法施行細則)
在文件上加註個人解釋、copy 備份,
並立即到勞工局申訴
首先,依照勞基法的規定,該公司的確是不得以所謂的大大夫人身體不適,工作量減少為由,而要求辦理留職停薪,等待生完小孩才回來工作,況且該公司並未有保證得回來工作之承諾。
但是如果大大夫人同意那就另當別論,兩造間係會成立另一個勞動契約約定,不過最好是要求公司白紙黑字寫清楚,不會日後反悔則死無對證了。
再者,縱使大大夫人為孕婦,但依照勞基法相關資遣規定,並未有不得資遣孕婦之規定,也就是公司仍然係有資遣受僱人之權利,不過資遣之理由,必須是合於勞基法第十一條或第十二條得終止契約之規定。而依大大所稱公司係以「表現不好,覺得不適任為由」,這應屬勞基法第十一條所定之「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為由。
而在目前實務上,對於這款規定比較常出現的見解為:
我國勞動基準法係基於鼓勵終身僱用制之思想而立法, 此自同法第五十七條關於勞工工作年資之規定自明,故雇主對於勞工關於工作知識及能力之提昇,應負有教育或改善之,勞工工作能力一時或輕微的不足,並不足以構成雇主終止契約之事由。職是對於勞基法第十一條第五款所定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之解雇事由, 係指不可歸責於勞工之情形者。亦即指勞工於勞動契約存 續期間,因不可歸責於其之事由,其學識、能力、技術等在客觀上已無法勝任其工作之情形而言,並不括雇主主觀上認定受僱人不能勝任即得加以資遣。
也就是說,如果進到法院訴訟,必須由公司負責舉證大大夫人有何不能勝任工作之情事。
而關於需要注意的地方,我也提點看法。
該公司如果堅持要資遣或者是要大大夫人自行離職,最好仍是寄張存證信函,表示公 司行為並不合法,要求回復工作,副本得逕寄勞工局,畢竟有證據總是好的。
另外大大夫人若不願自行離職的話,最好是不要去辦離職,不然容易真的變更自行離職,日後萬一要請求資遣費及預告期間工資也麻煩。
萬一公司不回應或有所堅持的話,大大夫人可以到勞工局填單聲請勞資爭議協調,不過真的是協調,依我的經驗作用實在不大。頂多是讓公司願意付資遣費而已。如果還是不行的話,那就只能進到法院的訴訟程序。
附帶一提,我覺得大大夫人應該先考慮這樣的公司是不是還想待,也就是到底是要回到公司繼續工作呢?還是要請公司付資遣費?立場必須堅定。
寫了這麼多,請各位大大參考囉,如有錯誤或不盡之處,請各方好漢不吝賜教。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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