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最近想做較大額捐款
在想所得稅的扣除:
已知
標準、列舉 扣除額,只能二選一
一個人的標準扣除額約 12 萬
而捐款屬於列舉扣除額,且不得超過收入 20%
那麼收入如果超過 60萬,20% 也就超過了12萬
所以
如果到處捐錢,捐到12萬
再選列舉扣除額來抵稅
是否等於
自由運用了這12萬額度
去幫助想贊助的單位(非官方)
不考慮節稅
單純在想是不是透過捐款
可以利用掉12萬額度
還是我想的太簡單了
有錯請指正
https://tax.nat.gov.tw/alltax-download.html?i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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