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莫6年前,我以妹妹的名義買了一張美元儲蓄險,一次給付UDS32,500;今年6月將保單解約,拿回USD35,000,並將美金全數換成台幣,請問:1、隔年申報個人所得稅時,匯差的部分,是要以(35,000元*匯率)-當時換匯的台幣金額嗎?2、請問保費和領回差額UDS2,500元,也需要申報所得稅嗎?3、由於當時是用我的帳戶換匯,但最後解約金入妹妹帳戶,所以單看妹妹的結匯歸戶,並不會出現這筆買匯成本,請問申報時會需要舉證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