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過喀 wrote:
應負連帶繳納義務之被保險人配偶非有正當理由
大部分的配偶要有正當理由很簡單
最簡單的就是
(三)未實際從事工作或未參加相關社會保險。
(四)最近一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未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
簡單就就是一起不要有工作就好了
另一個就是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配偶亦屬本法第五十條第二項所定正當理由:
(一)個人年所得總額合計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
(二)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
就是本來退休這個不想繳國民年金的,有土地房子有足夠價值,或者是被動收入超過50萬就好了
都能提前退休不想工作的話,這條件太容易達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