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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是我不保保險的原因

保險最好出生時後加保長期險最好, 等長大身體陸續有紅字紀錄就比較會受刁難, 我也是一家五口繳滿20年險(早期), 沒有保到最佳化只有期待減輕負擔.
jerryho282

深不可測之下一位 所有理財產品,我只推薦保險,而且是人壽險,人生在世 禍福難測,至少留給後人一個基本保障。

2026-06-22 10:37
Angel9999

保險本來就是分散扛不住的風險,我覺得能力範圍內保一些是不錯的,完全不保的人我也是很佩服的,不需有保險的人是財富自由的人,例如郭董有沒有保險都沒差吧

2026-06-22 14:28
深不可測之下一位 wrote:
https://tw...(恕刪)


不認同保險的人,總是可以找到那種千分之一/萬分之一的案例,卻否定保險讓其它人受益的案例

你的案例我是認同的,也祝您未來身體健康平安
我愛巧克力機

深不可測之下一位 我試著相信你,但想問,你是否有統計的數據,法院講案例,社會講數據,我個人是這樣

2026-06-22 13:27
皮爾卡燈

深不可測之下一位 他是買哪一間保險公司阿?我買的3-4間出保都超阿沙力的,我剛好前幾年經歷幾場小手術,全都出保成功,把我幾年保費全回本還倒賺。但還是希望大家平安最重要啦

2026-06-22 18:22
深不可測之下一位 wrote:
https://tw...(恕刪)

我也沒保,現在健保不太需要保個人的,
車險例外。

保險完全就是割窮人韮菜,窮人已經賺夠少了,

還每年花大錢去保險,有夠愚蠢的。

看我家對面賣保險的,買二輛高級車在開,

就知道一堆人把錢花錯地方。
exricky1030

深不可測之下一位 沒辦法,畢竟保險公司就是營利事業,是需要賺錢維持營運的,但說到賣保險賣到當上高管的,真的都是揮金如土

2026-06-22 10:06
貪譴

沒保+1

2026-06-22 10:26
一切以投保當時所填寫的健康告知書為準

保險公司會參考健康告知書的填寫內容
來核定保險申請是否通過可承保
但要是健康告知書填寫不實
對於健康狀況有所隱瞞

像是以為小病痛影響不大就忽略不填
或是心存僥倖「躲過2年就沒事」的心理
都可能導致日後拿不到保險理賠
甚至被解除保單、失去保險保障的嚴重後果
HemecoKiss

白紙黑字是規定雙方的,不是單方,如果沒有隱瞞一切按照規定,保險公司也必須按約給付

2026-06-22 15:27
HemecoKiss

深不可測之下一位 順道一提,前年台灣保險給付額超過2兆台幣,醫療給付大約兩千億

2026-06-22 15:28
我保了兩家保險公司
去年腹痛急診開刀
能用的自費都用上
同時約十天住院都住單人房
出院共繳了6萬多費用
保險最後理賠近17萬
lastlamp1021

樓主把車險跟人身險搞混了.

2026-06-22 14:29
阿德588

@樓主 保費提高?果然很不懂, 醫療險不會因為理賠調整保費, 用功點喔

2026-06-22 16:01
不需要因噎廢食

保險是轉移風險
需要轉移的是幾百萬那種風險
而不是幾萬元的風險
我愛Keroro

只要我還能工作,幾萬元甚至幾十萬都不是風險,不須保險;所以要轉移的是死亡或是失能等重大的風險

2026-06-22 10:46
我愛Keroro

不一定,銀行讓你賺100元,不一定從你身上撈錢,可以從別人身上賺;定存放在銀行,你賺到利息,銀行把你的本金拿去借給其他人,賺更高的利息,最終你賺錢,銀行也賺錢,其他借錢的人如果投資成功也會賺錢

2026-06-22 10:56
長期保費我記得不會漲,和車險不一樣
醫療險有沒有用?周邊朋友有兩位家人在國外發生意外,當地緊急手術住院+醫療專機花了350~500萬,意外險100萬,其餘大多數是醫療險付

版主貼的這個案例已經明顯違反保險法,新聞記者不查清楚就好像出來主持正義一樣
保險法是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制定的法條,不是保險公司自己制定的,已繳的保費則是充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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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保的實際原因是隱瞞病史,尤其是長期就醫項目未提供給保險公司,2年內發現可解除契約,已解除契約尚未理賠的項目當然不用支付

帶病投保理賠成功仍遭解約?保險局提醒健康險誠實告知重要性

保險局呼籲在投保健康保險時,誠實告知病史!保單生效兩年內,隱瞞病情恐遭解約;即使超過兩年,投保前既存疾病也不予理賠。自動續保是否需重新告知,依各保險公司規定。

告知不實申請理賠,無因果關係仍可解除
若被保險人帶病投保且未誠實告知,即使保單已生效超過兩年,保險公司雖不得解除契約,但依《保險法》第 127 條,仍可拒絕給付投保前即已發生的疾病所導致的保險理賠。因此,投保時誠實申報健康狀況,有助於確保未來理賠順利進行,避免後續爭議。

針對帶病投保的常見爭議,蔡火炎指出,常見的爭點在於被保險人未告知 A 疾病,但後續因 B 疾病申請理賠,若 A 疾病與 B 疾病無因果關係,保險公司仍需理賠 B 疾病的醫療費用。然而,若此時契約仍處於成立兩年內,保險公司可依《保險法》第 64 條解除契約,但已支付的 B 疾病理賠金則不會被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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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提醒消費者投保健康保險時應誠實告知被保險人健康狀況

金管會表示,保險契約係基於最大誠信原則,要保人應於投保時,依各要保書訂立的書面詢問善盡誠實告知義務,如被保險人是否有「過去5年內曾患有高血壓、癌症等疾病」,或「近2個月有因受傷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之情形」等情形,讓保險公司知悉被保險人的健康狀況,進而評估相對應的風險,如要保人之告知內容有隱匿、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公司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依保險法第64條規定,保險公司得於知有解除原因後1個月內,且於契約訂立後2年內逕行解除契約。

有夠狠



保險公司調閱病歷,發現吳先生長達20年持續到身心科就診,因此寄出存證信函,以投保時未告知病史為由,單方面解除契約,這次開刀費用不賠,過去繳了一年半的保費也全數不退。
tteffuB 特肥吧

保險綁定健保局資料對人民公平一點,整個法規偏向保險業者。

2026-06-22 12:31
oyc4388

我記得很久以前新聞看過得癌症之後隱瞞病史去加保,應該是產生這些法條的原由,重大疾病不太會兩年內沒事

2026-06-22 14:04
保險有很多種,有健康醫療險,儲蓄險,投資型商品。
我最後只留醫療險跟投資型保單。
ailaug2

投資型保單沒必要留。因為'投資是投資、保險是保險'。

2026-06-22 15:40
*采昕*

投資型保單裡面也有壽險,把裡面的錢拿來賺錢,也很棒。

2026-06-22 1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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