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問題~跪求解答

糖尿病患者未告知而投保終身醫療&終身壽險二份保單(20年)
因當初聽信保險業務員說「投保2年過後,就一定理賠」,所以業務在保單上所選擇的項目也是勾選無糖尿病
至今已繳保費8年,是該中止繳費?還是有其他的解決方式呢?
真的不想辛辛苦苦賺來的錢,就這樣石沉大海
懇請各位給我建議,感謝各位!
2017-03-08 21:46 發佈
文章關鍵字 保險問題 解答
就糖尿病引發的不理賠。 其他的會賠

claire5259 wrote:
糖尿病患者未告知而...(恕刪)


到時候保險公司發現的時候,
有可能以"因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未據實告知,
導致本公司無法判斷承保風險,故取消保單",
至始至終均不應成立這張保單,
沒收保費或是退還保費是不一定的。

糖尿病算影響廣闊的疾病,所以很有可能拒保拒賠。
個人建議補告知,看公司怎麼核保。但這要看你的心裡怎麼想,想博還是想照規矩。

至於壽險(如果是單獨一張保單號碼),是會依照保單條款理賠的,翻一下保單條款會提到相關文字。
又換車了目前駕駛MODEL 3~~ 聚會暱稱"泡麵" 玲酒弍玲叄妻弍酒酒弍

claire5259 wrote:
糖尿病患者未告知而...(恕刪)


說真的 這件事很嚴重 也就是隱瞞告知 帶病投保且還是糖尿病
除了這位業務員真的很差勁之外 樓主自己也要負部份責任 為何輕易聽信這種投機行為
保險公司不是呆子 不然為何要有核保人員呢?
現在有兩種可能
就像壇友們說的 好一點就是保險公司之後在您後續告知後願意理賠非糖尿病引起的併發症
這是最好結果
最差結果就是保險公司 可以以您當初屬於隱瞞病情 帶病投保 而訴諸保單自始無效 且亦不
退還已繳保費、屆時您也沒權利要求退還保費

試問當初這樣離譜告知您的那位業務人呢?
請嚴正叫他處理、別再以亂投機的方式慫恿客戶了客戶的保障不容他這樣胡搞
他也負責不了
保險法 第 64 條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
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
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建議,繼續繳保費,沒有人知道,意外和明天哪個會先來..

claire5259 wrote:
糖尿病患者未告知而投...(恕刪)


版大,我僅能說真的到不對的人

這塊部分,再不告知道情況投保

保險公司雖然過兩年不能隨便撤銷

但是不保證他會理賠唷!!

很多地方要點都有爭議的地方,但是前提是未告知這塊影響很大

糖尿病患者風險性比較高

但是保險公司是看他的糖色血化素的穩定度去判定是否承保

各險種有不一樣的判定方式

日前有幫客戶針對這塊去爭取

投保三家不一樣的保險公司,最後有一家願意承保

加費程度,還可以接受

至少是有正常告知的情況,對客戶都是好事

只是有這症狀的,通常沒太多選擇,真的有願意承保,真的是萬幸了


至於你問的問題,只能說.....看你症狀還能否別家可接受

不行就繼續繳,也就只能說賭賭看而已.....但真的不賠的話..也無可奈何
依保險法第64條的規定, 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 即使有解除的原因也無法解除,這是所謂"除斥期間"(上網查就知道了),因此,雖然業務員的做法不對(協助客戶隱瞞公司), 但是他說的對於"終身壽險"是對的(保險公司會賠).但醫療險部份依保險法第127條, 針對健康保險「契約訂立時已在疾病中者,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因此醫療險是無法對"糖尿病"所引起的損失/費用給付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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