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在103年有保了國泰人壽新添采終身壽險~保單要繳滿6年才能領回
一年繳交約42000元~目前已經繳了3年
去年底父親發現癌症~狀況很不理想
目前是請看護24HR照顧~已經是完全無法下床的狀況
目前家裡開銷是負擔的起~媽媽擔心爸爸如果過是保單要如何處理~今天才拿出來
之前完全不知道有這張保單~
有大概看了一下內容~
第十四條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及限制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繳費期間內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完全殘廢
診斷確定日時下列二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較大者,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繳費期滿後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完全殘廢
診斷確定日時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最大者,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三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致成附表二所列之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
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完全殘廢保險金內給付。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小於十六歲前致成附表二所列之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將
改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不適用前三項之約定。
前項「所繳保險費」,指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迄被保險人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止,所繳之
保險費;「加計利息」,係以「所繳保險費」為基礎,以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二五,依據年複利方式,
計算自保險費應繳日起至被保險人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止之利息。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致成附表二所列二項以上之完全殘廢程度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殘廢保險
金。
第十五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
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
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想請教幾個疑問~假設我爸判定為完全殘廢
我依14條下去申請~是否無法拿回這3年所繳交的金額
或是我繼續該保單直到我爸過世再處理會比較好
先在此謝謝回復的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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