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初的時候媽媽意外走了
後來媽媽工作的公司通知有幫忙保團險
與國泰的業務聯絡之後表示配偶有意外死亡的保險金
子女只有醫療的保險金
當時就覺得這間賠償的方式有些奇怪
後來保險公會查詢另外還有傷害的部分
這部分保險公司完全沒有告知
後來打給客服得知配偶已經知道並且申請了
不管打給業務還是客服
都不讓我看保險合約
這樣我怎麼知道是否合約真的沒問題
子女真的會因為個資法不能調閱亡母的保單嗎?
感覺是個奇怪的規定
和父親已經鬧翻
配偶協助的方式不太可能成功
團保的保單真的會可以指定配偶嗎?
或者保險公司直接指定配偶
因為父親不算個負責人的人
我不太相信受益人會指定父親
所以團保受益人寫法定繼承人,那按照民法,配偶是當然繼承人,但按照勞基法第59條,配偶跟子女都有權繼承。
所以版大要去問公司會計當時團保受益人怎麼寫,如果寫的是指定,那只能對雇主提出民事訴訟。
如果寫的是按勞基法第59條繼承人順序,那子女自然有權利跟父親繼承團保身故金。
我微笑,世界因此燦爛。
民法的繼承順位是被保險人的:1.配偶 2.子女 3.父母 4.兄弟姐妹 5.祖父母
所以子女(版大)沒有權力繼承身故金是正確的,保險公司沒有賠錯對象(按照合約內容)。
子女有沒有權益調閱保單內容:沒有!
保單關係人有三位:要保人、被保人人跟受益人。如果子女的名字沒有出現在保單上,保險公司拒絕調閱也沒錯,因為子女不是關係人,沒有立場調閱。
版大真的想調,建議直接走一趟國泰跟他們的法務做協商。看當初繼承人是寫法定繼承人還是指名,如果是寫法定繼承人,那離異後配偶即不存在,子女為第一順位繼承人。但如果是指名,那就沒有爭議空間。
提醒,如果母親是因職災身故,那可以向母親工作的公司提出民事訴訟。因為按勞基法第59條繼承順位,第一順位為配偶及子女。
公司幫員工投保團保是為了分擔雇主責任,因職災身故的140萬這是公司必須給家屬的。但因繼承方式當初保單寫錯繼承人,造成配偶全拿、子女權益損失,那子女可向雇主提出訴訟,讓老闆再賠一次。
河馬平 wrote:
其實錢只是怕爸爸拿去...(恕刪)
這是批註條款,請看附表:適用險種一覽表。
如果國泰團保險種名稱在此單內,按照他畫線跟打勾給你看的地方為主:「被保險人身故時戶籍登記之配偶」為第一順位,所以父親為當然繼承人。身故金直接拿走,在文件流程上不會經過第二順位的子女。
醫療金乃遺產,配偶有當然繼承權,民法繼承順位配偶先拿一半,剩下的才是後面順位的人拿。如果沒有離異,那母親的醫療金(遺產)父親已經先拿了。
雇主的部分只是提醒,提不提告在於個人,畢竟這是勞保給予家屬的權益保障。很多人並不清楚原來團保身故受意人寫法定繼承人跟勞基法繼承順位是有出入的,實務上很容易造成糾紛。既然版大沒有這樣的問題,那當然皆大歡喜。

我微笑,世界因此燦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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