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第64條第1項規定:「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而保險法第127條規定:「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情況中者,保險人對該項疾病,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因為被保險人在投保時,若已在疾病情況中者,依法都必須負有誠實告知之義務。再者,保險法第127條規定之旨意,在於立法者考量被保險人投保時,常有帶病投保的現象,故為了保障保險人利益,不論雙方主觀認定為何?只要被保險人事實上已在疾病情形中者,保險人有權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因此不論被保險人主觀認定為何,只要在投保時被保險人事實上已在疾病中,被保險人即不能主張善意不知情,而不受保險法第127條規定。除此之外,保險法第64條第3項規定:「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即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因此實務上常發生另一個問題,即是被保險人對自己早知已罹患某項疾病,但仍帶病投保,且於投保時未履行告知義務,而於投保後申請理賠時,保險公司調閱病歷後發現帶病投保而未告知之情況,至此保險公司雖然不能以保險法第64條第2項主張解除契約,但保險公司仍可依保險法第127條之規定,主張被保險人於投保時已罹患該項疾病,拒絕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總結,建議您投保時對於本身健康狀況必需據實告知,避免後續延伸理賠糾紛您最好找一個資深一點的保險人員.討論一下您的狀況該如何投保比較適合.有可能您的情況要加費或者拒保都不一定.保險公司會對於您的體況進行風險評估.買保險最好是趁健康時投保比較有利.健康時您可以選擇投保的保險公司.但不健康時就是保險公司挑您.要不要給您承保.所以您先去問問有沒有辦法投保在來想說要保什麼內容比較好.還有您檢測膽固醇過高是有使用到健保卡嗎?就是那種一般診所基本體檢.如果是有使用到健保卡.那即使沒有服藥.那也己經有留下病歷了(膽固醇過高得經過很多次的體檢標準值過高.醫生才會開藥給您吃.印象中是如果超高標準值得於三個月再進行體檢一次)所以得誠實告知對您比較有保障.andy52017 wrote:膽固醇之前有高,後來...(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