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NZ wrote:Arbitrager...(恕刪) 大部分的主約都含有壽險部分在裡面,有些例外像是舊型的癌症險,不還本的終身醫療等等,當然投資型跟團保類的現在沒有納入審閱期------另外審閱期是3天 記錯了 XDDDD
artNZ wrote:是嗎??年金型保單也...(恕刪) 年金型商品名稱就是 xx終身保險(但多以壽險包裝而成)意外險幾乎都沒有省閱期,還本型終身意外險就有,如:中信永鑫安。單買住院日額附約或實支實付沒有省閱期,但主約使用終身壽險才會請保戶簽省閱期。單純重大疾病險無省閱期文件,如:法巴。但含壽險成份的重大疾病險就有省閱期文件,如:安心護照,南山福氣康祥等。試著找一下,產險保單是否有要求簽省閱期的文件?還是在壽險商品保單會出現?省閱期文件上填寫的商品名稱又是什麼?這樣不就清楚了嗎? 至於簽收保單隔日起,十天內為契約撤銷期,是不一樣的。
AMD_Hammer wrote:問金管會最準...(恕刪) 像這樣的疑問沒有什麼法規可規範嗎?ph1ph2 wrote:年金型商品名稱就是 ...(恕刪) 感謝P大的解釋. 像這樣的疑問沒有什麼法規可查詢嗎?都得問金管會嗎?
artNZ wrote:像這樣的疑問沒有什麼...(恕刪) 人身保險業辦理傳統型個人人壽保險契約審閱期間自律規範http://www.lia-roc.org.tw/index06/law/selfregu29.htm各商品省閱期原則上還是看各家公司的商品設計與規定。金管會大多僅規範大方向,對於其他規範可以到下方網頁查詢 壽險相關法規
ph1ph2 wrote:人身保險業辦理傳統型...(恕刪) 感謝P大!!!<人身保險業辦理傳統型個人人壽保險契約審閱期間自律規範>第二條保險公司於保險招攬時應透過業務員、傳真、郵寄、網路或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供傳統型個人人壽保險條款樣張供要保人審閱,且審閱期間不得低於三日。第三條保險公司所提供審閱之傳統型個人人壽保險之條款樣張應包括完整之條款內容。保險公司應於傳統型個人人壽保險之條款樣張首頁或另以聲明書印製審閱期間之記載,內容應至少涵括下列類似文字:(1)本契約條款樣張已於中華民國○年○月○日提供要保人審閱。(審閱期間至少三日)(2)要保人簽名。第四條要保人得於契約條款樣張或聲明書上簽名以示公司已提供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後,透過業務員、傳真、郵寄等方式將契約條款樣張或聲明書送回公司。保險公司亦得以電話錄音方式作為確認已提供要保人審閱期間之證明。以前項方式確認者,條款樣張雖得不列明前條第二項所定文字,惟應於電話錄音中表明提供審閱期間之意旨。第五條保險公司所屬業務員(含電話行銷人員)不得以誤導或勸誘方式使要保人放棄行使契約審閱期間之權利。</font因為這是"人壽保險",這就是為什麼含有人壽險的部分才有"審閱期"嗎?
artNZ wrote:是嗎??年金型保單也...(恕刪) 看商品名稱其實最準,最後面是寫壽險然後前面沒加上萬能,利變,變額的商品就適用審閱期---------如果你的年金型商品最後寫著終身壽險那他就是個偽裝成年金的壽險
yah02142000 wrote:謝謝指教我剛剛用IR...(恕刪) 還是一句話~保險歸保險~投資歸投資!妳的還本型保險,要44年後才能還本,目前30歲,等到還本時已經老扣扣了,重點是第11年後如果要拿來本金是否有但書,第11年領完3萬後,如可全額退保領回,那才值得繼續繳納,保險公司應該沒這麼好康,你這種險種說的都是儲蓄險,但其實都是建立壽險上,大多是要人走了以後才能領回。如果你想保本,把這140萬拿來投資債卷基金,還比較划算,如果你在南部,甚至買個兩間小套房來出租,投報率還來得划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