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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國民年金保險個人的淺見



hc59859 wrote:
人死了.....再趕快去繳....可以馬上領喪葬補助?
人死了.....再趕快去繳....可以每月領遺屬年金?
人殘障了...再趕快去繳....可以領身心障礙年金?
真的有這種事?
在一般保險公司算詐欺了吧?
還是中華民國保險公司傻了?


因為那是 繳清欠費..超過10年.要補也不行
一般保險公司 你如果是墊繳.也算欠費..發生了.也是要繳清.才賠

hc59859 wrote:
人死了.....再...(恕刪)


我用一個方式回給你:

「人病了.....再趕快去補繳....可以馬上領醫療補助?」

有這種保險嗎?

有的,就是「健保」,這是因為健保是強制納保,除了特定狀況,他沒辦法把你踢出去,所以你可以欠繳多年保費,但有一天你病了需要醫療補助時,你去補繳之前欠下的保費,就可以使用這項醫療補助。

所以一堆人在罵國保「強制納保」的部分,正是之後你去補繳,又可重新領到補助的原因。

喪葬給付資格:

「被保險人於參加國民年金保險期間(65歲前)死亡時,可由支出殯葬費的人請領喪葬給付,給付金額是按被保險人死亡當月之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喪葬給付5個月。國民年金保險月投保金額,自104年1月1日起,由17,280元調整為18,282元。」

所以只是被保險人符合「參加國民年金保險期間」,這個資格就可以。

而因為是強制納保,你不想保都不行,所以你即使沒繳保費,你還是被列入在「參加國民年金保險期間」。

另外身心障礙年金請領資格: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請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

(1) 在國保加保期間遭受傷害或罹患疾病,經診斷為重度以上身心障礙並領有重度或極重度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並且經評估沒有工作能力。

(2) 在參加國民年金保險前或參加勞保、公教保、軍保、農保等相關社會保險期間遭受傷害或罹患疾病,曾領取相關社會保險殘廢或失能給付,後來於參加國保期間因「同一傷病」或「同一障礙種類」障害程度加重,經診斷為重度以上身心障礙並領有重度或極重度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並且經評估沒有工作能力。

遺屬年金請領資格: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如遺有符合請領條件之「當序遺屬」 (即最前面順位的遺屬),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1)參加國保期間死亡。

(2)領取身心障礙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

(3)年滿65歲未及請領老年年金給付前死亡。

所以只要符合「參加國保」期間這條件,就可給付。但他沒強調,「參加國保但有欠費就排除」這項排除條件。

我知道各位一定不相信有這種事,那各位可以打去勞保局問一下我說的是不是真的。

我知道,各位連打電話這種事都會來質疑我,所以我今天也幫各位打了,勞保局的答案是:

「只要你繳完之前欠費,我們就給付。」

最後我將你的結論那句話,送給一堆在對比「國民年金」與「市售商業保險」的人:

「真的有這種事?
在一般保險公司算詐欺了吧?
還是中華民國保險公司傻了?」

一堆人在質疑,年金不如一般商業保險,那我問一個問題,市售商業保險,即使你簽約保障每年所繳交的保費,但你只要欠繳個幾期保費,他是不是就有權把你踢出去,主動中止這契約?

那有沒有什麼保險,可以讓你欠繳多年保費,但多年後你發現若投保此保險,得到的好處比你欠繳的保費來得好很多,你再補繳就可拿回這些好處?

有的,就是台灣的健保!

然後我發現國民年金保險也很像了。

我強調一下,我不是國民年金的代言人,我也沒拿國保任何好處。

我只是幫大家釋疑,並且提供另一面向看國保。

我想問說,那些原本可以拿到補助的人,因為網路上一片批判聲,而誤以為他們只是拿年金,什麼都沒有,而失去原本可以得到的補助項目,那請問,這些人要去向誰討?

那些真正可以得到補助的人,有些是真的社會中最弱勢的人,也有些是你我的親朋好友,如果我們多知道一些,傳遞更多「正確」的訊息,是不是就能幫助到他們呢?

我不是說不能批判,但請不要連在傳遞其他訊息的人也跟著批判。

然後各位要繳不繳國保,請自己決定,因為我說了:

「你可以不繳,你可以否定他,但你不需不去了解他。

或許現在不繳的人很聰明,但在繳的人也不是笨蛋。

不過我覺得最厲害的人,是什麼都懂,然後他選擇對他最有利的方式來做。」

我只強調各位去了解,去選擇對自己最有利的方式來做,我也沒一直推大家去繳國保,為何我一直要被人質疑!

然後保險制度是種風險分擔的原理,不是買基金買股票一定要賺錢要獲利,要求拿回的一定要比付得多。

所以參加保險制度也不是每個都能從中賺錢。

例如有人繳了40年的國保保費,終於到了65歲要領錢了,但他領個1年就走了,那這種人真的虧很大。

就像我保意外險,我希望我永遠都是輸錢的那一個,不是說我保意外險就期望快發生意外,好讓我賺回幾百萬回來,不然我就虧很大。

然後要繳不繳,各位請自己決定,謝謝!






為何國保會有這些事故發生後才補繳保費仍可以給付的狀況
簡單講就是
這是政府辦的社會保險
因為政府要照顧國民
所以才會有這種優厚的給付條件
而且不只國保和健保
其實勞保也是這樣(真心不騙,例如職業工會的被保險人欠費,或是你的公司欠費)
只要政府辦的保險就會有這種條件

如果是商業保險沒繳費
早就停止契約
所以如果有同樣一份錢
當然是先繳社會保險
這才是用最低成本取得最高保障的方式

Angrybirds苦口婆心講了這麼多
我之前在這個版也發表過不少討論國保的文章
大致上的論點和Angrybirds大致相同
也是有不少大大發表不認同的看法

我現在的感想是
其實主張和宣導不要繳國保的意見
才是對國民年金財務最大的幫助
所以不要繳費加入這個保險的那些人
長期而言就不會成為這個保險的潛藏負債
國保就會成為一個小而美的保險


國民年金保險加保人數呈現緩慢下降
但是國保的財務卻沒有明顯惡化
按照之前報紙報報導
國保若保費維持8%,預估基金將在2033年入不敷出,2048年破產
時程分別較2年前的精算各延後2年

《國民年金法》規定,國民年金保險費率開辦時為6.5%,
第3年調高0.5%,之後每2年調高0.5%,直到上限12%為止;
若基金餘額足以支付未來20年的保險給付,則不調高費率。

所以搭配保費會持續調高
所以精算報告的破產年應該會繼續往後延後

像是勞保和退撫的破產年都在提前
而國保的破產年卻延後

如果國保10年補繳大限一到
那些超過10年前的年資的未繳納年資未來也不會成為國保的潛藏負債
國保的財務就會更健康

就像Angrybirds大所言
不過我覺得最厲害的人,是什麼都懂,然後他選擇對他最有利的方式來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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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國保會不會有財務問題
我個人覺得比起勞保安全多
國保是新的保險
財務壓力比較輕
而且國保是國民經濟保障的底線
這個和政治穩定度與選票的關係很大
年資給付率1.3%也遠低於勞保的1.55%
財務的風險遠低於勞保

如果國民年金的繳納率沒有進一步提升
而穩定在目前的50%繳納率
長期而言就會成為一個小而美的保險
財務品質會更好

受益的人會是這個社會最需要幫助的中低收入戶和身心障礙者
因為政府會對他們的保費補助更多

另外還有一種人會受益
就是像Angrybirds大這種仔細看過和想過國保的制度
然後默默繳費的人

對了,還有一種人會受益
就是完全不想深入理解國保
但是繳款單來了就繳費的人

Stephenwu wrote:
不過我覺得最厲害的人,是什麼都懂,然後他選擇對他最有利的方式來做。


最厲害的是,讓您進來保了,錢都繳了之後
修法改掉您能理賠的額度
然後還說自己代表公平正義
這才厲害!!

Angrybirds wrote: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如遺有符合請領條件之「當序遺屬」 (即最前面順位的遺屬),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1)參加國保期間死亡。
(2)領取身心障礙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
(3)年滿65歲未及請領老年年金給付前死亡。

例如有人繳了40年的國保保費,終於到了65歲要領錢了,但他領個1年就走了,那這種人真的虧很大。
...(恕刪)


為什麼會虧很大呢?不是當序遺屬還有遺屬年金可以領嗎?

chmiao wrote:
為什麼會虧很大呢?...(恕刪)


喔!是的!理論上有遺屬是可以領遺屬年金。

不過有蠻高機會領不到,這部分要解釋一下:

通常你到了65歲時,你的配偶也差不多年紀,而你的小孩也差不多超過了25歲。

所以若取第一順位:配偶及子女的條件下,你的小孩很有可能已經被排除了(除非你是老來得子,或者小孩無謀生能力)

那剩的就只有你的配偶。

若是你的配偶也到了65歲,他要領他的國保年金時,因為他已得到國保年金的保障,所以就不能再領原先你澤惠給他的遺屬年金了,也就是只能請領到一份錢。

但若你的配偶,不是拿國保年金,而是領取勞保老年年金給付,那就沒關係,還是可以繼續領遺屬年金,因為那是不同的保險系統。

另外喪葬給付是給65歲前,超過65歲時就沒有此給付。

這就是上面有位大大想出題考我的部分,他舉一個會虧錢的例子:一個配偶66歲、一個配偶64歲。

通常能考出這麼細的問題,就是對國保有一些了解,那有了解的人,沒繳或許就是認為目前繳了不划算。

要繳不繳我沒意見,我就說我只是傳達資訊,還是各自評估。

但那位大大,有一點你也無法否認,就是有的人他繳了是比較划算,甚至有些政府還有補助:

一、保險費由被保險人及各級政府依下列比率負擔:

(一)被保險人為低收入戶:由政府全額負擔。

(二)被保險人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

1. 以被保險人之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如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倍,則被保險人自付30%,政府負擔70%。

2. 以被保險人之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如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2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5倍,則被保險人自付45%,政府負擔55%。

(三)被保險人為符合法定身心障礙資格領有證明者

1. 極重度及重度身心障礙者,由政府全額負擔。

2. 中度身心障礙者,由被保險人自付30%,政府負擔70%。

3. 輕度身心障礙者,由被保險人自付45%,政府負擔55%。

(四)其餘一般被保險人自付60%,政府負擔40%。

好吧!就算是一般被保險人,政府補助最少,但至少他可以讓你欠繳個幾年,那天發現保了比較划算,再去補繳回來還可領更多。

我要再強調一下,這是保險,不是買股票,著重的是風險分擔。


另外受領遺屬年金給付的順位如下:

(1) 配偶及子女。(第1順位)
(2) 父母。(第2順位)
(3) 祖父母。(第3順位)
(4) 孫子女。 (第4順位)
(5) 兄弟、姊妹。 (第5順位)

若第一順位不符資格,其他順位是不能遞補上來的,就是取最前面順位的人來判斷,若最前面順位的人不能領,就沒有遺屬年金了。

那我舉一個很特殊狀況,就是新聞上常報導有些很貧窮的家庭,祖母因兒女媳婦都不在了,獨自去扶養年幼孫子,他因低收入戶只能打零工,屬國保範圍。若有天他滿65歲後走了,因為前3順位都沒人,所以由第四順位的孫子承接,剛好他又有扶養孫子的事實,所以孫子可以領到一份遺屬年金。

另外解釋一下無謀生能力的條件很嚴格,不是一個阿宅不工作就叫無謀生能力,它是指符合下列其中之一項規定的人:

A. 符合法定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資格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未實際從事工作或未參加相關社會保險。
B. 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
樓主所列的各項福利是否都是指年滿65之前,一旦開始領年金所列事項均不成立?比如滿65開始領年金之後死亡無補助.
小小花農 wrote:
樓主所列的各項福利...(恕刪)


除老年年金給付外,其他四大給付:

1.生育給付:65歲了,應該不用想這個

2.身心障礙年金給付:65歲前是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而65歲後轉成老年年金給付。

3.喪葬給付:僅於參加國民年金保險期間(65歲前)死亡時,所以超過65歲就沒有了。

4.遺屬年金給付:並沒有限制,但就我上篇回文來說,年紀越大,遺屬就很有可能越不符合條件,所以還是要因人而異。



25歲繳至65歲共40年。每月平均固定可領3、4千左右?
若有喪葬津貼9萬多領後,每月還有錢可領嗎?(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什麼?死亡年金有分年紀來論定補助的?65以內死亡才有補助⋯那繳這個有什麼保障?
要繳40年捏!!!!
Angrybirds wrote:


除老年年金給付外...(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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