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u wrote:消費者保護法第 11 條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就怕沒有人說這一條出來,還好Lawu有說到,這一條很重要~~~~~不管他們怎麼說只要有這一條,千錯萬錯就都是國泰的錯了,因為沒有定義清楚的是他們公司,當他們的解讀跟消費者的解讀不同時,消費者的解讀才是最後的的依據,加油囉
jrta1597 wrote:但若當時你有將銷售員保證事項錄音存檔,局勢有可能完全翻轉 很抱歉若是因為業務員對客戶承諾某些保障內容與事實不符保險公司可以以此為業務人員個人行為拒絕履行然後會記業務缺失(甚至解除承攬合約)和業務員切斷關係所以有時候不只是客戶被保險公司婊業務員有時候也一樣學了公司教的話術,出了事情一律和保險公司無關不必懷疑名列前幾大的保險公司都是一樣的作業方式
保險理賠原則上以保單條款為主遇上灰色地帶上了法院法官應該都是以對保戶有利的角度來擴大解釋要買保險有些基本常識也要有不管業務員說得再怎樣天花亂墜還是得以保單為主...要買保險的自己要看清楚條款來保障自己權利幾十年前國泰的case是業務員收了保費還沒繳回公司被保險人當天身故...連保單都還沒下來還好國泰還認帳...大家都把業務員當做=公司這個觀念不是正確的業務員為了業績常常黑的都可以說成白的今天國泰不能待跑到新光後天新光不待了跑到南山...這是常常有的事所以買保險之前最好有比較有認識再買不要買人情保
您好:遇到保險爭議 的確是讓人很煩心的事件這種爭議 大概找消基會或是消保官都不會有太多作用因為 有太多人跟我說過這些過程了畢竟保險還是有他的專業度保險還是要看保險法 不然看保單條款也可以找到解答對您的事件 我主張 保單條款第一條第二項也就是第一條的第二段保單之解釋不得拘泥於所用之文字 如有爭議時,已有利於保險人之解釋為原則。這個條款是他們自己寫的 他們要如何解釋?應該比消保法會更有效力 更無爭議吧全賠的機率不大 一定有協調空間真的有問題 您可以來此找到我討論 我特別喜歡這種事情 尤其是那些大公司這是我對保險還保有的一點熱誠這個事件 或許會帶給您感觸http://tw.myblog.yahoo.com/lion-1234/article?mid=2157&prev=-1&next=2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