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fkt wrote:但...健康保險會否存在道德危險?這裡我想我們心中都打了一個很大的問號。 是的,也正因為這一點,所以我一直不敢確定到底哪一種解釋是正確的。cdfkt wrote:最後,與其探討保險法第130條,不如探討訂立契約時「合意」的部分我覺得會對1F比較有幫助。 沒錯,這點到是真的,哈哈,我這個人就是太容易離題了。
保險法105條的規定主要是為了避免道德危險而訂,這點是確定的130條健康保險準用105條的規定,仍然要依但書規定解釋之,健康保險若為死亡保險(如癌症身故),則有105條第1項的適用,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則契約無效,被保險人也得依第2.3項的規定撤銷該同意該書面同意是否需要"本人"親簽?就民法規定,意思表示並無一身專屬權,自然得委託他人代為行使,該契約仍為有效,只是後續如何舉證有委託他人行使該意思表示的問題,然當前業務員管理規則有規定,業務員必須"親見親簽",若未經本人親簽,則該業務員雖違反管理規則,但並不代表該契約無效!若該健康保險契約包含死亡給付及其他醫療或失能給付者,則是一部有效一部無效的問題無死亡給付之健康保險,則沒有105條的適用,即便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該契約仍屬有效,既然沒有105條第1項的適用,後面兩項自然也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