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fkt wrote:
你可能有點混淆了。
...(恕刪)
那我幫我女兒(7歲)投保投資型保單。
(含壽險200萬)
被保險人是我幫她簽名。
現在她可以去撤銷保單?
7歲的時候也還不太會簽名~@@可以寫注音嗎?
lilice wrote:
那我幫我女兒(7歲)投保投資型保單。
(含壽險200萬)
被保險人是我幫她簽名。
現在她可以去撤銷保單?
7歲的時候也還不太會簽名~@@可以寫注音嗎?
cdfkt wrote:
沒有別的意思,只是略作補充。
除非該張保單有身故理賠金,否則不適用於保險法105條。
所以樓主恐怕無法自行撤銷該保單。
保險法第105條
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
並約定保險金額,其契約無效。
被保險人依前項所為之同意,得隨時撤銷之。
其撤銷之方式應以書面通知保險人及要保人。
被保險人依前項規定行使其撤銷權者,視為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
vivian93 wrote:
喔喔喔,對。
這部分是我疏忽了,哈哈。
不過看一下,如果那張醫療防癌險有身故保險金的話(大部分防癌險應該都有,醫療險的話就不一定),
應該是可以適用105條。
確實如此。
vivian93 wrote:剛剛在查資料時又發現到,
其實健康險是適用保險法105條規定的,
保險法130條 第一百零二條至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十五條、第一百十六條、第一百二
十二條至第一百二十四條,於健康保險準用之。
另外,傷害險同樣適用105條,相關規定可參考保險法135條。
所以看起來即便該險種沒有身故給付,
被保險人依然可以隨時撤銷,就視同要保人解約。
cdfkt wrote:
我還是不太明白耶...?
105-2、105-3開宗明義不是就有說依前項?
而健康保險未必會有含死亡保險契約。
這也是為何我們直接說有無身故金來作判別不是?
vivian93 wrote:但是130條說健康保...(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