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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一下保險費是否能不能退保?

cdfkt wrote:
你可能有點混淆了。
...(恕刪)


那我幫我女兒(7歲)投保投資型保單。

(含壽險200萬)

被保險人是我幫她簽名。


現在她可以去撤銷保單?




7歲的時候也還不太會簽名~@@可以寫注音嗎?
龍癡癡地著望著魔羯半响,手上抱得更緊,低聲道:「妳的臉紅得真好看……。」

lilice wrote:
那我幫我女兒(7歲)投保投資型保單。
(含壽險200萬)
被保險人是我幫她簽名。
現在她可以去撤銷保單?
7歲的時候也還不太會簽名~@@可以寫注音嗎?


如果滿7歲,就要自己簽名了。
滿7歲大約是國小一年級到二年級了,
應該已經會自己簽自己的名字了。

至於如果她滿七歲了,而妳(媽媽)代她簽名,
這張保單是否有效,
目前還沒有確定的見解。
一部分是認為被保險人沒有親簽,保單自始無效,保險公司應該退還保費。
一部分是認為雖然沒有親簽,但是媽媽為法定代理人,而且保費通常是媽媽出,
而小孩在投保當時沒有反對這張保單,視為有意思表示同意投保,保單有效,
如小孩事後撤銷同意投保的意思,視為要保人解約,保險公司返還當時的解約金(保單價值扣除解約費用)。
這兩種見解都有判例,
所以實際發生時,還是要看怎麼去說服法官相信妳的說法。

cdfkt wrote:
沒有別的意思,只是略作補充。
除非該張保單有身故理賠金,否則不適用於保險法105條。
所以樓主恐怕無法自行撤銷該保單。
保險法第105條
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
並約定保險金額,其契約無效。
被保險人依前項所為之同意,得隨時撤銷之。
其撤銷之方式應以書面通知保險人及要保人。
被保險人依前項規定行使其撤銷權者,視為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



vivian93 wrote:
喔喔喔,對。
這部分是我疏忽了,哈哈。
不過看一下,如果那張醫療防癌險有身故保險金的話(大部分防癌險應該都有,醫療險的話就不一定),
應該是可以適用105條。
確實如此。


剛剛在查資料時又發現到,
其實健康險是適用保險法105條規定的,
保險法130條 第一百零二條至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十五條、第一百十六條、第一百二
十二條至第一百二十四條,於健康保險準用之。

另外,傷害險同樣適用105條,相關規定可參考保險法135條。

所以看起來即便該險種沒有身故給付,
被保險人依然可以隨時撤銷,就視同要保人解約。
vivian93 wrote:剛剛在查資料時又發現到,
其實健康險是適用保險法105條規定的,
保險法130條 第一百零二條至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十五條、第一百十六條、第一百二
十二條至第一百二十四條,於健康保險準用之。

另外,傷害險同樣適用105條,相關規定可參考保險法135條。

所以看起來即便該險種沒有身故給付,
被保險人依然可以隨時撤銷,就視同要保人解約。
  
我看不懂你在說什麼。
為什麼該健康險沒有死亡保險契約卻還可以撤銷?
依據是?
保險疑問請GOOGLE:【加乘保險-零加乘】
lilice wrote:那我幫我女兒(7歲)...(恕刪)

這個爭議很大,多是交由法官自由心證。
但是我直接建議你,就別浪費時間去打官司了。
因為我看金額也不高,花那些時間不如多陪陪女兒會更有效益。

而解說上面已經有人回覆了,我就不多作補充了。
保險疑問請GOOGLE:【加乘保險-零加乘】

cdfkt wrote:
我看不懂你在說什麼。
為什麼該健康險沒有死亡保險契約卻還可以撤銷?
依據是?


我有貼出來呀。
保險法130條。
第一百零二條至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十五條、第一百十六條、第一百二
十二條至第一百二十四條,於健康保險準用之

保險法105條
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其契約無效。
被保險人依前項所為之同意,得隨時撤銷之。其撤銷之方式應以書面通知保險人及要保人。
被保險人依前項規定行使其撤銷權者,視為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


vivian93 wrote:
我有貼出來呀。
保險...(恕刪)

我還是不太明白耶...?
105-2、105-3開宗明義不是就有說依前項?

而健康保險未必會有含死亡保險契約。
這也是為何我們直接說有無身故金來作判別不是?
保險疑問請GOOGLE:【加乘保險-零加乘】

cdfkt wrote:
我還是不太明白耶...?
105-2、105-3開宗明義不是就有說依前項?
而健康保險未必會有含死亡保險契約。
這也是為何我們直接說有無身故金來作判別不是?


但是130條說健康保險準用之,
代表健康險也適用105條的規定呀。
所以除了死亡保險外,健康保險也可適用第105條的規定。

我大概能理解你所說的問題點是甚麼,
你的意思應該是說:
1.105-1規定針對死亡保險,
2.130規定健康保險準用之,
所以應該是"有死亡保險的健康保險"準用105-2跟105-3。
而"沒有死亡保險的健康保險"則不適用。
對吧?

但是依據保險法對於保險的分類,
死亡保險在保險法中,被歸類為屬於人壽保險之一(其他還有生存保險、生死合險等),
而保險法105-1,主要是限定於"人壽保險中的死亡保險"。

而健康保險,是跟人壽保險並列的另一種保險類別,
因此,130條說健康保險準用105條,代表健康保險這一整個類別都適用該規定。
因為健康保險並沒有死亡保險這一個分類。

當然,以上只是我自己的解釋,
實際上是否如此,我還不敢百分之百確定。
畢竟就條文上面看起來,
105條的規定應該是為了避免道德風險,
但是健康保險準用105條規定的原因,
似乎是要如你所說的那樣解釋,才會符合道德風險的問題,
如果不含身故保險給付的健康險也適用105的規定,
似乎看不出來這規定的目的。
所以我真的不確定到底哪一種解釋是對的。
vivian93 wrote:但是130條說健康保...(恕刪)

總覺得好像又歪樓了...
不過你要這麼解釋我也不反對。


而保險法第105條之立法目的,
無非是當要保人、被保險人為不同一人時,
而要保人以被保險人之生命為標的投保死亡保險,
故須經過被保險人同意,以免道德危險過高 。
再簡單的說,就是避免A欲透過保險牟利,
進而造成B生命存亡的危險,才會有所規定。

而我會不反對你所說的,主要是因為保險法第130條在民國86年修正時,
將105條準用的理由的確是避免道德危險。
但...健康保險會否存在道德危險?
這裡我想我們心中都打了一個很大的問號。


最後,與其探討保險法第130條,
不如探討訂立契約時「合意」的部分我覺得會對1F比較有幫助。
當然...前提是樓主還有在看的話拉XD"
保險疑問請GOOGLE:【加乘保險-零加乘】
看了一連串的回覆,其實有時候不用想那麼複雜,
保險法105條規定確實就在那邊,也知道樓主買了健康險,
但主契約是什麼呢?如果是壽險就結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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