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ap563282 wrote:如果被繼承人的受益...(恕刪) 身故受益人的第一順位寫被保險人本人.??誰教你的..而且有哪家保險公司可以讓你這麼寫??要保書上的身故受益人即使空白..也會視為法定繼承人(要保書上都會寫明)不會有變成遺產的問題..除非指定的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身故..而要保人又沒去變更受益人..
cunsaio wrote:配偶是獨立的,一般...(恕刪) #1144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所以, 是與子女均分...不是先拿1/2, 再均分
mina998 wrote:#1144配偶有相...(恕刪) 夫妻共同財產制下, 妻可要求夫名下遺留財產一半是屬於她的.不列入遺產計算(這部分也沒有遺產稅)所以配偶可以先拿走一半, 剩下再跟子女還有父母分.所以樓主觀念還是有錯誤的地方.
要看哪一張保單?剛查 強制險第11條!第 11 條本法所稱請求權人,指下列得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之人:一、因汽車交通事故遭致傷害者,為受害人本人。二、因汽車交通事故死亡者,為受害人之遺屬;其順位如下:(一) 父母、子女及配偶。(二) 祖父母。(三) 孫子女。(四) 兄弟姐妹。同一順位之遺屬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分配保險給付或補償。受害人死亡,無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請求權人時,為其支出殯葬費之人於殯葬費數額範圍內,得向保險人請求給付或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保險給付扣除殯葬費後有餘額時,其餘額歸特別補償基金所有。受害人死亡,無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請求權人,亦無支出殯葬費之人時,保險給付歸特別補償基金所有。前項殯葬費之項目及金額,由主管機關訂定公告之。
不好意思我剛查法條發現汽機車強制險法確實跟一般民法繼承不一樣看到以下新聞:汽機車強制責任險如此立法用意,在於有些被保險人的配偶跑掉了,子女則交由被保險人的父母教養,所以配偶沒有盡到為人父母教養責任,可是配偶又沒有與被保險人離婚,依民法繼承規定,這個跑掉的配偶可拿到大部分理賠金,但真正教養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卻什麼也拿不到,基於公平原則,將汽機車責任險第11條規定改為由配偶、子女、父母均分。法條可搜尋全球法規資料庫→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目→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1條可看到繼承人順位本法所稱請求權人,指下列得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之人:一、因汽車交通事故遭致傷害者,為受害人本人。二、因汽車交通事故死亡者,為受害人之遺屬;其順位如下:(一) 父母、子女及配偶。(二) 祖父母。(三) 孫子女。(四) 兄弟姐妹。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的規定,如果有人因為汽車交通事故死亡,其家屬可以請求保險理賠。請求權人的順位為:一、父母、子女、配偶;二、祖父母;三、孫子女;四、兄弟姊妹。如果同一順位的遺屬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分配保險給付或補償。產險/壽險則依民法的繼承人順位,配偶為當然繼承人,與第一順位平分(一) 直系血親卑親屬。(二) 父母。(三) 兄弟姊妹。(四) 祖父母。強制險原來是跟民法不一樣的難怪很多做保險的會一直說父母可以賠看來很多保險業者把"強制險"和"產險/壽險"給搞混了強制險是另外獨立出來的產險和壽險我沒看到另外獨立出來的法條但確定的是壽險是依民法為主沒錯產險變成是要看項目的因為我知道投保汽車駕駛人傷害險是可以指定受益人的不指定的話也是看"民法"的法定繼承人為主不是看"強制險"的法定繼承人但我的方式一樣會在空白處另外註明現在民法的繼承人順位再加上手寫遺囑交代給信任的人知道免得哪天發生意外又剛好修法沒注意到保險金跑到不應該跑到的人身上納悶強制險為什麼不給指定受益人好奇怪!HWL wrote:樓主可以請問一下,...(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