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rk7271 wrote:
may大~~你怎麼一...(恕刪)
may5488 wrote:
您可以問問ph1ph...(恕刪)
May 過獎了,很多事情我還在學習中,也戰戰兢兢的在經營。

我只是有更多實務機會與資源來跟大家分享如何發現盲點。
比我更高深的專業人員大有所在,跟前輩們相比,我的經驗只是九牛一毛。
dark7271 wrote:
第一次是業務不願意送件
第二次是經理沒身分證就放棄處理
真不知道這該算是誰的問題?
結果到頭來是我這個太早辦理除戶的人錯
要除戶的時候我也有說
除完戶說我太早辦除戶?
人還真是難做~~~
現在只會怪說沒身分證不知道怎麼辦
全部只會怪別人,也沒人想試著去處理
真得是做到流汗被人嫌到流痰
感謝ph2ph2大說明:請求之日指的是申請理賠的時候,而非事發當時。
所以不管事故多久,我們都是可以申請的對嗎?
這個CASE很有意思的是酒駕卻沒肇事責任..
當責任為0時,是很有機會可以申請理賠的
再來看一次條款
被保險人直接因下列事由致成死亡、殘廢或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的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
這個條款指出要因下列事由致成死亡、殘廢或傷害,
該被保險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肇事責任為0
代表就非因下列事故致成死亡,也就是可以申請理賠,這個是很有機會過關的
但,由於業務不願意送件(疏失1)
被保險人家屬也未爭取或聯絡保險公司(疏失2)
且條款中應該有寫到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所以已經過了2年,不管怎樣應該都無法理賠
除非富邦產物有佛心
(Update)
剛剛跟p大私訊討論一下,看來有機會用下面這個保險法第65條第二項來延長二年之時效
但要怎麼舉證是一個麻煩
另,即使可以舉證,身分證沒了也是一個麻煩
這個案例看起來可以引用許多法條與攻防,不會好處理
保險法(民國 101 年 06 月 06 日修正)英
第 65 條
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期限之起算,依各該款之規定:
一、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危險之說明,有隱匿、遺漏或不實者,自保險
人知情之日起算。
二、危險發生後,利害關係人能證明其非因疏忽而不知情者,自其知情之
日起算。
三、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人之請求,係由於第三人之請求而生者,
自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受請求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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