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馬尾Pony wrote:
最近親戚在討...(恕刪)
會討論這個,代表心裡有些想法,現在都有預立遺囑,如果不爽兄弟姐妹,或其他有血源關係的人,就去預立遺囑,不要人走了,自己愛的人過的辛苦又委屈。預立遺囑的用意就是讓你想給誰就給誰,找個律師問一下,現在還能用其他方式,連什麼特留份都能一毛不留給不想給的親屬。
Bob Martin wrote:
夫1000 (先掛掉)
妻200
子女二人
妻可先分500 (剩餘財產請求,不用計自己的財產)
夫的遺產1000-500=500 (由子女二人均分,妻已使用剩餘財產請求,不得再分)
最後1000的遺產就是妻分500, 子女二人各250
若妻子加上原本自己的200就是700,但妻本來有多少財產都不關夫遺產的事(前面亂扯一通)
前面說妻的財產也要算進去是亂教, 說妻使用剩餘財產後可以再分一次也是亂教
選我正解
法條依據
民法第1000條:夫妻財產原則上屬各自所有(各自財產制)。
民法第1148條:配偶得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剩餘財產分配」的概念:夫妻財產中各自所有部分歸各自,死亡一方的財產若經婚姻期間共同生活或貢獻,有部分配偶可請求分配,稱為剩餘財產請求權。
法理
剩餘財產請求權是 配偶的優先請求權益,先於法定繼承分配。
配偶以剩餘財產請求權分得的部分,不再重複計入法定繼承(民法第1148條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