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舉個案例限於版面,會精簡細節、肇責比例與保險公司間求償關係。
事實經過
一、當事人
1.車主坐副駕(被保險人)除有保責任險外還有車體丙式加代位免追償。
2.駕駛為其同事
3.後座兩乘客也是同事
上月國道一號彰化段一國產車含乘客共四人因爆胎,停內側車道遭後車追撞致後座乘客兩人死亡,駕駛及副駕輕傷而後車只有車損。
二、肇責
假設車鑑會認為後車無肇事原因、前車為肇事主因。
三、法院判決金額
傷亡乘客每一人為600萬*2=1200萬
四、駕駛應負賠償責任(金額)
1.對後座乘客(每一人)
強責理賠200萬加乘客險理賠400萬共600萬
2.對後車(財損150萬)進口車
第三人財損理賠50萬加超額責任理賠100萬共150萬
3.車主本身的車
因全損由車體險理賠50萬給車主
一般情況下在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額後,會代位向駕駛人(同事)求償。
(保險事故時駕駛非車主本人而是其同事)
但因車主有加保車體代位免追償,故其同事可免賠50萬給保險公司
註:強責險、第三人責任險、超額責任險、乘客險只要車主同意其使用
保險公司須負賠償責任。
車體險有限定列名須為被保險人車主之四親等內的血親、三親等內的姻親。
簡單講
對責任險而言今天駕駛只要是車主的親朋好友保險公司都會理賠。
對車體險(甲乙丙)而言,車主再好的朋友保險公司都會向你朋友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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