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

保險要保書被業務代簽

唉!! 看到有些行之有年的作業方式,真的造成很多錯誤的觀念:
1. 要保人、被保險人簽名: 本來就應該本人簽,法規及各種保險自律規範都明訂的。
2. 業務員代簽就是不對,沒出事情是因為客戶(要被保人) 沒有提出異議或被查到。如果提出不是本人簽的,保險契約根本沒成立(比自始無效),因為是偽造的。可能大家會說到實務上的情況恐非如此,但有沒有出示,還是在要被保人有沒有做相關的意思表達,還有後續舉證來證明責任,例如:
a. 很多情況是業務員和要被保人關係良好,為怕麻煩,口頭或是有默契,業務員就簽了,保險契約也走下去,要被保人也沒有權益損失,可能就相安無事,這種情形在車險、旅平險這種保費少,保險期間短的契約,很常見,因為本人親簽的成本(舟車往返、約時間等),都比保費高。但不代表法令是同意不用親簽喔!!
b. 反而向保費高,保險權益大的契約,再加上要被保人權益受損害了,那麼沒有親簽,就有很大的爭議了!! 向投資型保單,當保單價值因投資標的暴跌的時候,反而要被保人出來主張不是親簽的!! 這時候,只要被證明不是本人簽的,業務員一定有責任,被懲處是應該的!! 那麼要被保人呢? 那就還有爭議了,就是要再來看,保險契約存續期間,當時或後續,的意思表達了,如果有證據證明,要被保人是知情的或是默許的,最後的權責判定就會不一樣。例如: 要保人說不是她簽的,可是續期保費又繳了很多年,這時能說要保人都不同意嗎?

結論,沒有親簽契約是無效的!! 樓主問了,就是有懷疑,而且"不爽"業務員代簽的話,那如果您認為這個保險契約,也不是您要的,就主張沒簽,but 業務員如果是您朋友,要顧一下他的生涯規劃喔!! 如果是您要的,也有默契是業務員代簽,我只能說沒有權益損失(機率很低),可能相安無事吧!! 有續期保費要繳喔!!
灰狼01 wrote:
請問:身為邀保人及被(恕刪)


閣下的問題請參考台灣高等法院100年保險上字第25號判決
原PO確實已經在投保聲明暨同意書上簽名,確實有邀約之意思表示,
若保險人主張契約無效,根本站不住腳

loooooo wrote:
唉!! 看到有些行之(恕刪)


我國保險法乃民法之特別規定,整部保險法中並無排除民法代理的適用,
自無要求整份要保書都必須本人親簽之理,況要被保人為同一人的情況,
沒有保險法105條的適用,契約並非當然無效,若無死亡給付之險種亦同,
有實務見解認為,即使要被保人不同一人,被保險人的書面同意亦得委由他人代為行使,
(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北勞簡字第175號判決參照)

大大文中提到投資型保單的問題,主要是要被保人不同一人,
依保險法105條規定,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
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其契約無效,
若要被保人為同一人,就不能用保險法105條來主張

況且樓主在文中提到已於投保聲明暨同意書上親簽,
雖該同意書與我們認知的要保書不同,但已於投保的相關文件上簽名,
可認為已經符合法令規定的"書面同意"
(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267號裁定參照)

回覆這篇文章,是希望告訴大家正確的觀念,
不是要保書沒親自簽名保單就無效,這僅是業務員違反管理規則而已,
如果沒親簽就無效,那現在路上跑的車,出國旅遊的保戶發生事情都不會賠了,
但也不是鼓勵大家都可以幫客戶簽名,畢竟有時候保戶還是會翻臉不認人,
到時候反過來捅業務一刀,這刀可是會直接GG的
灰狼01 wrote:請問:身為邀保人及被...(恕刪)

您好

現代人面臨的最大問題並不是找到資訊來源,而是如何釐清正確的資訊。
以訛傳訛、積非成是的情況並不罕見,這點不論是保險還是其他行業都是相同的。
而我回覆的是否正確,本人並沒有打算與任何人對質、證明,就麻煩你自行判斷即可。


Q一、身為要保人及被保人,繳保費時都說沒問題、有效力,
真出了事要保險公司理賠時,是否會被拒?
A:
煩請參閱我6F的回覆,謝謝。

而契約有效跟是否該理賠是兩個問題,方便的話再請你進一步描述。
這點你可能聽起來抽象,但是契約有效跟是否理賠是兩件事情,切莫混為一談。
像是A女投保意外險,日後因子宮內膜異位,施行腹腔鏡卵巢切除術,
這當然就不會理賠,因為子宮內膜異位跟意外是毫無關係的,但是契約當然還是有效的。
又或者是屬於已在疾病等因素...那縱使契約有效,保險還是不予理賠的。


Q二、一切不符保險公司的偽簽都是邀保人自己默認的,要為這違規的行為負責?
A:
只要意思一致,代簽這行為影響最大的是業務員。
行政懲處與契約效力是兩回事,但是這點就請業務員自行思索後面所帶來的影響吧。


Q三、不符公司規定,卻還有效力這樣鄉愿的說詞,
一般人都能相信嗎? 法院上能被認同?
A:
符合公司規定就是對的? 就可以視法令為無物?
那低於最低薪資的勞務契約、性愛契約那些也會有效。
倘若只要是公司說的就是對的,那我想我們可以把法令、函釋、契約內文丟一邊了,
反正都是公司說了對,看這些何用?

我提供近期一個案子供你參考,請參閱下圖


案件簡易描述:
被保險人於108/10/28,
因乙狀結腸惡性腫瘤,施行腹腔鏡乙狀結腸切除手術,
並於當日因卵巢子宮內膜異位瘤,施行腹腔鏡右側卵巢部分切除手術,
經本人查閱,有兩份診斷書,確認為不同科別、醫生個別進行兩次手術。
日後向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時,保險公司僅給付其中一項手術保險金。

該契約手術保險金條款內文:
被保險人於住院或門診診療期間,經醫師診斷必頇接受外科手術且經手術治療時,本公司依「住院給付日額」乘以「手術項目等級表」中所載給付倍數所得之數額給付住院及門診手術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住院期間接受兩項以上手術時,本公司分別計算其手術保險金。但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兩項器官以上手術時,本公司按其中最高級手術項目給付保險金。
下略....

我這個怎麼看...都是不同次手術,拒賠函內文卻刻意忽略條款內文"同一次手術中"這幾個字,
這不叫睜眼說瞎話,什麼才叫睜眼說瞎話?
看到這份拒賠函我真的有些惱火,甚至保戶請求待我幫他評議後協助他向保險局進行檢舉。
倘若公司說的都對,那我想也不用替他處理此次的拒賠,
儘管該項金額低,但是這處理對保戶而言合理嗎? 公平嗎?
還是說我該貫徹契約正義,讓保險公司知道它們是錯的?


而一般人相不相信我說的話我不知道,但我的客戶相信我就夠了;
要每個人都去說服,也太高估小弟我了,我受不起。

法官是否能認同,可以參閱12F波波的回覆,或者是可以自行上司法院查詢更多相關判決。
就如同前面說的,本人並沒有打算去與任何人對質、證明,就麻煩你自行判斷即可。



最後,剛開始會回覆這篇純粹只是剛好看到大家常見的誤解。
並不是鼓勵說要請業務代簽,只是非親簽並不等於契約無效,反之亦然。
只是懂得人不會常常去討論到這些法理知識以及保險公司的教育結果,
所以才會造就了這種錯誤的誤解,進而影響著大家對於"親簽"二字的效力認知。

人們之所以會向我投保,並沒有特別的理由,
而是他們信任我有充足的專業知識可以解決他們的問題。
這才是我們業務員該做的事情,絕對不是僅像個收銀機簽約而已,更不是將保險公司的種種錯誤資訊傳遞給保戶知曉。
保險疑問請GOOGLE:【加乘保險-零加乘】
刪...刪...刪...刪...刪...刪...刪...
你買的那家保險有客服電話吧
網友又不是客服
你直接打電話去問不就知道了嗎 ?
灰狼01 wrote:先謝謝樓上二位專業的...(恕刪)
我已經說出答案了,甚至波波還勤勞到提供判決書...
這樣你不願意相信,那我尊重你的意思,畢竟人人都有他的選擇。
相信自己的選擇,並接受其結果就好。


不過...我建議你最好別認為任意險(車險),真的出險的話只有幾十萬理賠的想法。
因為沒有人會知道未來會發生什麼事,我提供另一個經手的案件,就在今年,參閱下圖

你認為這樣幾十萬的理賠金就可以打發了嗎?
保險疑問請GOOGLE:【加乘保險-零加乘】
灰狼01 wrote:
先謝謝樓上二位專業的(恕刪)


閣下並非從業人員的話,你說的尚可理解,
但實務上來說,產險所需要的專業度遠勝過人身保險,
理賠金額更為懸殊,遠超過人身保險,日前車禍判賠三千多萬即為一例,
有時候心裡所想的跟實務上有不小差距,
網友0+*也已經提供相當完整的說明,
小弟也提供法院見解佐證,更提出法令規定來解說,
閣下若仍然毫無理由及根據的擔憂,豈非杞人憂天?
書中自有顏如玉,書中自有黃金屋,
知識乃力量的泉源,與其庸人自擾,不如多學習,
不會有一個業務陪你一輩子,權益靠自己維護才是最真實的
保險黑傑克坐板凳聽課很久了
有人主張契約(要保書)非要保人親簽,所以契約無效
也有人認為根據民法意思 表示一致,契約就生效了

事實上保險法105條 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其契約無效。 被保險人依前項所為之同意,得隨時撤銷之。 其撤銷之方式應以書面通知保險人及要保人。
目的是要預防道德風險,如果有人假借被保險人名義然後謀害以求得保險金,試想被保險人是否處於危險狀態,雖然傷害險的受益人只能是被保險人,但是如果身故了呢?

跳除此點以外,如果樓主今天去主張此保單不是本人所簽,那倒楣的一定是業務員 可能是回家後發現哪個地方有錯又懶得更改 於是全部重弄所以幫樓主簽名 或者是...... 不過看起來 樓主已經表示了這份保單是在自主意識下所簽訂的契約.....

如果真的不要 就趁時間還沒到趕緊去行使保單的契約撤銷權吧 記得喔 十天喔
快點去主張吧
如果還想要 去辦理契約變更,變更簽名樣式就好。

至於契約是否有效 我想答案很清楚 不過不是這棟樓的原意
刪...刪...刪...刪...刪...刪...刪...
灰狼01 wrote:
不要問你的理髮師,徵(恕刪)


這才是真正從消費者角度出發的發言。很多大大看來真的是保險法的專業,旁徵引博,絕對相信在契約訂定時留下爭議,才搞出這麼多案例啦!! 法規解釋!! 沒爭議就不用告了!! 但是單純由一個"沒有惡意"的消費者來說,買張保單就是遵守保險公司的規定阿,而代表保險公司的銷售人員更應該"更嚴格"遵守規定阿,要不然定了這些親簽的規定要做甚麼? 很基本的邏輯阿,就是避免以後的爭議!!

不管樓主先簽了什麼同意書,但就是已經"懷疑"業務員代簽了要保書,那請問: 現在消費者發現了"代簽",應如何自處? 反應了 有什麼影響?

而樓主不想反應,而考慮到未來要用到這份保單,所以不反應,那就是樓主默認同意了? 既然選擇擁有這份保險契約,繼續走下去?

再者一位消費者現在覺得未來要用到,而未來發現用不到,反悔了呢? 又出來主張不是本人簽的,那才有各位大大舉了一堆的爭議及處理案例!! 但我的觀念是 這位消費者是否有些"不太善良"及"存有惡意"呢?

灰狼大所說,我認為才是絕大多數消費者的心聲: 既然保險公司都規定了要親簽(即使上面一堆專家有立論說法令沒說要親簽),而代表保險公司的保險從業人員(業務員) 應該先遵守吧? 而不是出了事情,派出更多的法務專家,理賠專家來和消費者對抗。

況且規定了每個該簽的位置都要"親簽",打官司時才拿著法規跟消費者說你簽了A,B不一定要簽,就等於同意,是這樣嗎? 這是什麼邏輯? 規定是保險公司規定的,代簽的是保險公司的業務員,那要消費者怎樣? 要先把保險法、民法讀通了,知道哪個位子簽真的,哪個位子簽了也沒用?
  • 4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