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一下懂保險的01大大。我老婆之前做婦科檢查時有驗出HPV指數偏高,但後來有打九價疫苗,後續追蹤數值就正常了,也沒有進一步變成子宮頸癌前病變。最近想替老婆買醫療險,但不太確定這種情況算不算健康告知範圍?因為目前身體狀況正常,也沒有持續治療。有人跟我說只要沒確診疾病就不用提,但也有人說連檢查異常都最好先講。有沒有01大大遇過類似情況?
建議還是老實說比較保險,因為我有動過手術,之前保三商美邦的醫療險時我的業務就有特別提醒,保險公司後續若有理賠需求,都可以調閱過往病歷。如果投保時沒講,但病歷裡有相關紀錄,可能會被認定健康告知不實,後面會比較麻煩。
AI 摘要在台灣,投保前已罹患或治療中的疾病稱為「已在疾病」或「既往症」。依據《保險法》第127條,保險公司對投保前已存在的疾病不負理賠責任。若未誠實告知,保單兩年內可被解約。常見理賠迷思「過了兩年就會理賠」的誤解: 許多人誤以為只要隱瞞病史,撐過兩年保險公司就一定要賠。但實際上,《保險法》第127條(已在疾病)與第64條(告知不實)是獨立的。即使保單超過兩年無法解約,若保險公司能調閱病歷證明該病是「投保前就已存在且未癒的疾病」,依然可以合法拒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