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三口
太太因病過世 留下丈夫跟5歲小孩
因太太有負債 所以丈夫跟小孩都拋棄繼承
太太的父母跟姊姊也拋棄繼承
太太的父親在n年後過世留下一棟房子
請問原本的小孩可以代位繼承的權利嗎
🧩 一、情境重述
太太過世,有丈夫與一名 5 歲小孩。
太太生前有負債 → 丈夫與小孩 均拋棄繼承。
太太的父母與姊姊也 拋棄繼承 太太的遺產。
幾年後,太太的父親(外公) 過世,留下房子。
問題:太太的孩子(即外公的外孫)是否能「代位繼承」外公的遺產?
⚖️ 二、關鍵法條概念
民法第1140條(代位繼承)
若被繼承人的子女(或兄弟姊妹)在繼承開始前死亡、喪失繼承權、或拋棄繼承,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可代位繼承。
👉 換句話說:
「代位繼承」的前提是 被代位人原本有繼承權,但他因某種原因(如死亡或拋棄)不能繼承。
那麼他的子女(或孫子女)就能「代位」他的地位來繼承。
民法第1140條但書與實務見解:
若被代位人(例如太太)生前曾對「其父親」拋棄繼承權的話,拋棄的效力只及於該次繼承,不會影響未來其他繼承事件。
🧠 三、套用到本題
人物 關係 是否拋棄繼承 時點 影響
太太 小孩之母、外公之女 有(針對自己的遺產) 在自己死亡時 僅影響小孩對母親遺產的權利,不影響太太日後可繼承父親(外公)財產的潛在權利
外公 太太之父 後來死亡 留下房子 觸發新的繼承事件
🧾 四、法律效果分析
太太先於外公去世 → 當外公死亡時,太太已不在。
外公的法定繼承人本來應包括:外婆、太太(已亡)、其他子女。
太太已亡 → 她的子女(也就是外孫)可以代位繼承外公的遺產份(依民法第1140條)。
✅ 重點:
太太拋棄的是「自己遺產」的繼承,並非「未來父親遺產」的繼承。
拋棄繼承的效力只及於當次繼承事件,不會延伸到其他繼承人或下一代。
💡 五、結論
➡️ 小孩可以代位繼承外公(太太的父親)的遺產份。
只要:
外公死亡時,小孩的母親(太太)已過世;
母親未在生前拋棄對父親(外公)的繼承權(她過世時外公仍在世);
小孩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未拋棄此次繼承;
那麼,小孩即依法可「代位繼承」外公的遺產。
📘 六、補充建議
若日後涉及實際分產或登記,建議:
由小孩的**法定代理人(父親)**向法院辦理繼承登記或聲明;
若考慮放棄此次繼承(例如外公亦有債務),需再次提出新的拋棄繼承聲明;
若外公遺產登記尚未變更,可於地政事務所或法院公證處查明繼承順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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