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圖為爭議點敘述

敘述中可以看見事故發生時間點為民國98.7.27
大都會電話行銷專員銷售時間為98.9.26 16:58
內容參照圖檔不贅述
被保人擁有南山 大都會 國泰 富邦產四家公司意外險,此事故為意外傷害,歷經近一年半時間後只有大都會人壽採最嚴格認定不予理賠
南山、國泰、富邦在被保人業務員提出首次認殘理賠時均已本事故傷害為97年之事故為同一事故之後遺症不予理賠,原因也均採大都會
人壽主張之無法認定是否為外來傷害所導致。
下圖續看處理過程
1寄發存證信函給大都會人壽(大都會人壽也寄發存證信函表明依訴訟法處理)


2申請保發中心調處


3調處所需文件


4 調處結果回文(意外受傷若在神經密集之部位務必做RT MRI,並在受傷之部位外傷明顯時至醫院就診留下紀錄)


以上就是與大都會人壽調處過程,最終保發中心經過多位醫生會判後認定大都會人壽認定無法理賠之處確實有疑慮存在,
事後與案件處理之人員探討時,保險公司採最嚴格認定時他們中心也只能盡道德勸說責任,雖然也提供其他管道,但客戶經過這麼長時間等待與復健過程早已心力憔悴,不打算委任律師上法院了,以保額100萬認定為四級殘來說理賠金額70萬也是不小數字。
此時國泰 富邦產 南山在此案件進行過程中都保持觀望態度,主張其膀胱功能失能為98年7月當時之意外傷有關,此時經過與師傅討論後只剩下一個機會,找出98.7月至99.4(第二次意外受傷前之期間)膀胱功能為正常之證明。(因被保人在98.7月摔傷後深知意外險保額不足又加保了南山 富邦產 國泰三家公司意外險,時間點之巧合保險公司會有所懷疑也正常)
所幸被保人在其間曾轉院到台中榮總神經科復健門診治療,當時做的尿動力檢查與神經傳導報告為她力爭到三家保險公司總額250多萬理賠,提出理賠時我們主張前後兩次意外期間超過180天,分屬兩次不同意外傷害,且在台中榮總最後一次回診時開立之檢查報告證明患者膀胱功能正常可自行排尿。


由於部分文件已遺失無法分享,但最後讓富邦產 南山 國泰認賠的關鍵就在於主張不同之意外傷害所造成,業務人員在不斷送件被保險公司打槍過程中都已98年7月當次意外傷害來申請,沒有留意到傷害期間之認定做了很多白工也讓客戶心力憔悴,就在一個因緣際會我在做陌生拜訪過程中認識到這位客戶,當時她已經是接近做好拿不到保險金準備,拿給我看看該怎麼處理,對我來說是一個很好的機會,當時我才入行2個月,我不懂但我願意學執行力快,又遇到對的人願意教我,所有天時地利人和條件到期才促成這件理賠。
只要願意做堅持走正道,努力請益並執行,你就會越來越強。~~~~~給所有想從事或正從事此行業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