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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煩各家銀行、保險的員工進來看一下民法繼承順位

很多保險業者都不懂民法,還自我吹噓說他們很懂,民法繼承順序如下:
第一順序是被繼承人的"配偶跟子女平分",注意一下不是配偶第一順序喔,所以如果只打算讓配偶繼承,受益人第一順位一定要填配偶的名字,如果只填法定繼承人,不孝子女就有可能會變成配偶和子女一起搶遺產喔,如果被繼承人的子女死亡遺留孫子,是要將被繼承人該繼承的份轉給孫子繼承的,等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孫子女、曾曾孫子女都死亡殆盡(子女以下的全部稱為直系"卑"親屬),最後才會輪到父母繼承,現在很多不負責任的父母,只把兒女當成搖錢樹的人,每個月都一直要錢的人根本沒資格繼承遺產,竟然有很多不懂民法繼承的人直接跳過子女或孫子女要給父母繼承
太不專業了

應繼份和特留份的計算公式:

1.被繼承人沒結婚或配偶亡故,遺有小孩四人,父母和兄弟姊妹五人
 遺產繼承人:小孩四位,甲、乙、丙、丁
 應繼分  甲 1/4   乙 1/4   丙 1/4   丁 1/4  

2.被繼承人沒結婚或配偶亡故,遺有小孩三人,孫子二人,父母和兄弟姊妹五人
 遺產繼承人:小孩三位,甲、乙、丁;孫子(丙之子)二位,戊、庚
 應繼分  甲 1/4   乙 1/4   戊 1/4*1/2   庚 1/4*1/2   丁 1/4  
3.被繼承人沒結婚或配偶亡故,沒小孩,遺有父母和兄弟姊妹五人
 遺產繼承人:父母
 應繼分  父 1/2   母 1/2  
4.被繼承人沒結婚或配偶亡故,沒小孩,父母均歿,遺有兄弟姊妹五人
 遺產繼承人:兄弟姊妹五位,A、B、C、D、E
 應繼分  A 1/5   B 1/5   C 1/5   D 1/5   E 1/5 
5.被繼承人沒結婚或配偶亡故,沒小孩,父母均歿,也無兄弟姊妹,遺有祖父母
 遺產繼承人:祖父母
 應繼分  祖父 1/2   祖母 1/2  
6.被繼承人舉目無親
 遺產繼承人:國庫

7.被繼承人遺有配偶,小孩四人,父母和兄弟姊妹五人
 遺產繼承人:配偶,小孩四位,甲、乙、丙、丁
 應繼分  配偶 1/5   甲 1/5   乙 1/5   丙 1/5   丁 1/5 
8.被繼承人遺有配偶,小孩三人,孫子二人,父母和兄弟姊妹五人
 遺產繼承人:配偶,小孩三位,甲、乙、丁;孫子(丙之子)二位,戊、庚
 應繼分  配偶 1/5   甲 1/5   乙 1/5   戊 1/5*1/2   庚 1/5*1/2   丁 1/5  
9.被繼承人膝下無子,遺有配偶,父母和兄弟姊妹五人
 遺產繼承人:配偶,父母
 應繼分  配偶 1/2   父 1/2*1/2   母 1/2*1/2  
10.被繼承人膝下無子,父母均歿,遺有配偶,兄弟姊妹五人
 遺產繼承人:配偶,兄弟姊妹五位,A、B、C、D、E
 應繼分  配偶 1/2   A 1/2*1/5   B 1/2*1/5   C 1/2*1/5   D 1/2*1/5   E 1/2*1/5 
11.被繼承人膝下無子,父母均歿,也無兄弟姊妹,遺有配偶和祖父母
 遺產繼承人:配偶,祖父母
 應繼分  配偶 2/3   祖父 1/3*1/2   祖母 1/3*1/2  
12.被繼承人僅遺有配偶
 遺產繼承人:配偶

13.直系血親卑親屬中,有一人拋棄繼承,其應繼分由其他繼承人均分

14.父母為遺產繼承人,若父親拋棄繼承,其應繼分歸屬於母親

15.兄弟姊妹為遺產繼承人,有一人拋棄繼承,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兄弟姊妹

16.祖父母為遺產繼承人,若祖母拋棄繼承,其應繼分歸屬於祖父

17.配偶拋棄繼承,其應繼分由其他繼承人均分

民法 第1223條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 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 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 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 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特留分=應繼分*民法規定的分數
2017-01-25 9:46 發佈
你真是專家.

wap563282 wrote:
很多保險業者都不懂民法,還自我吹噓說他們很懂,民法繼承順序如下:
第一順序是被繼承人的"配偶跟子女平分",注意一下不是配偶第一順序喔,所以如果只打算讓配偶繼承,受益人第一順位一定要填配偶的名字,如果只填法定繼承人,不孝子女就有可能會變成配偶和子女一起搶遺產喔,如果被繼承人的子女死亡遺留孫子,是要將被繼承人該繼承的份轉給孫子繼承的,等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孫子女、曾曾孫子女都死亡殆盡(子女以下的全部稱為直系"卑"親屬),最後才會輪到父母繼承,現在很多不負責任的父母,只把兒女當成搖錢樹的人,每個月都一直要錢的人根本沒資格繼承遺產,竟然有很多不懂民法繼承的人直接跳過子女或孫子女要給父母繼承
太不專業了

應繼份和特留份的計算公式:

1.被繼承人沒結婚或配偶亡故,遺有小孩四人,父母和兄弟姊妹五人
 遺產繼承人:小孩四位,甲、乙、丙、丁
 應繼分  甲 1/4   乙 1/4   丙 1/4   丁 1/4  

2.被繼承人沒結婚或配偶亡故,遺有小孩三人,孫子二人,父母和兄弟姊妹五人
 遺產繼承人:小孩三位,甲、乙、丁;孫子(丙之子)二位,戊、庚
 應繼分  甲 1/4   乙 1/4   戊 1/4*1/2   庚 1/4*1/2   丁 1/4  
3.被繼承人沒結婚或配偶亡故,沒小孩,遺有父母和兄弟姊妹五人
 遺產繼承人:父母
 應繼分  父 1/2   母 1/2  
4.被繼承人沒結婚或配偶亡故,沒小孩,父母均歿,遺有兄弟姊妹五人
 遺產繼承人:兄弟姊妹五位,A、B、C、D、E
 應繼分  A 1/5   B 1/5   C 1/5   D 1/5   E 1/5 
5.被繼承人沒結婚或配偶亡故,沒小孩,父母均歿,也無兄弟姊妹,遺有祖父母
 遺產繼承人:祖父母
 應繼分  祖父 1/2   祖母 1/2  
6.被繼承人舉目無親
 遺產繼承人:國庫

7.被繼承人遺有配偶,小孩四人,父母和兄弟姊妹五人
 遺產繼承人:配偶,小孩四位,甲、乙、丙、丁
 應繼分  配偶 1/5   甲 1/5   乙 1/5   丙 1/5   丁 1/5 
8.被繼承人遺有配偶,小孩三人,孫子二人,父母和兄弟姊妹五人
 遺產繼承人:配偶,小孩三位,甲、乙、丁;孫子(丙之子)二位,戊、庚
 應繼分  配偶 1/5   甲 1/5   乙 1/5   戊 1/5*1/2   庚 1/5*1/2   丁 1/5  
9.被繼承人膝下無子,遺有配偶,父母和兄弟姊妹五人
 遺產繼承人:配偶, 父母
 應繼分  配偶 1/2   父 1/2*1/2   母 1/2*1/2  
10.被繼承人膝下無子,父母均歿,遺有配偶,兄弟姊妹五人
 遺產繼承人:配偶, 兄弟姊妹五位,A、B、C、D、E
 應繼分  配偶 1/2   A 1/2*1/5   B 1/2*1/5   C 1/2*1/5   D 1/2*1/5   E 1/2*1/5 
11.被繼承人膝下無子,父母均歿,也無兄弟姊妹,遺有配偶和祖父母
 遺產繼承人:配偶, 祖父母
 應繼分  配偶 2/3   祖父 1/3*1/2   祖母 1/3*1/2  
12.被繼承人僅遺有配偶
 遺產繼承人:配偶

13.直系血親卑親屬中,有一人拋棄繼承,其應繼分由其他繼承人均分

14.父母為遺產繼承人,若父親拋棄繼承,其應繼分歸屬於母親

15.兄弟姊妹為遺產繼承人,有一人拋棄繼承,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兄弟姊妹

16.祖父母為遺產繼承人,若祖母拋棄繼承,其應繼分歸屬於祖父

17.配偶拋棄繼承,其應繼分由其他繼承人均分

民法 第1223條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 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 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 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 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特留分=應繼分*民法規定的分數
你引的言我還沒修改到
第9~11項的遺產繼承人要加上配偶

我回來了 wrote:
你真是專家....(恕刪)
樓主可以請問一下,有關車禍造成的死亡,產生的第三責任險及強制險是否也是如此
因保險公司堅持將三百萬均分為五份(配偶,子,女,父,母).....請問這樣是否正確呢,勞煩您解惑,謝謝
大大 , 配偶在民法上是當然繼承人 , 就算在遺書上沒寫配偶的名字 配偶也有當然繼承的權利 , 有權利與他繼承人共享遺產;所以只填法定繼承人 , 配偶也等於有享受到權力 , 畢竟配偶不再繼承順序裡面。

民法1138條裡面 , 配偶的繼承權是高於順序的存在。

第8點的繼承應該是有問題的 !!

8.被繼承人遺有配偶,小孩三人,孫子二人,父母和兄弟姊妹五人
 遺產繼承人:配偶,小孩三位,甲、乙、丁。

孫輩並沒有繼承權 , 孫輩若要繼承祖父母的財產必須父母死亡 , 其繼承權才由直系卑親屬取得 。
而且在第八點中 , 並沒有提到"丙"的身分 小孩只有甲乙丁 , 請問丙的孫輩哪裡來的繼承權呢

第八點應該改成 被繼承人遺有配偶,小孩三人,孫子二人,父母和兄弟姊妹五人
 遺產繼承人:配偶,小孩三位,甲、乙、丁
配偶 1/4 甲1/4 乙1/4 丁1/4

父母不可能會跟配偶、子女平分,照民法的規定父母屬第二順位,除非當初的受益人有寫上配偶、子女、父母各幾%
不過產險都不能填吧,最多是汽車駕駛傷害險被保險人名冊才可以增加受益人欄位,也只能填一位
HWL wrote:
樓主可以請問一下,...(恕刪)
配偶要填在第一順位的目的是為了防止不肖子女一起平分繼承
第一順位如果填法定繼承人=配偶和子女為第一順位
雖然填了配偶 子女一樣有特留分的權利
但現在民法也修法了不肖子女沒辦法繼承遺產
這時必須有證據來證明子女不孝(類似遺囑之類的反正就是要上法院由法官認定)
另外第8點的丙沒寫是因為他死了
原本的丙有權利和媽媽還有其他三位兄弟平分繼承的沒錯,但因為他死了所以變成他的子女戊、庚繼承

校長二號 wrote:
大大 , 配偶在民...(恕刪)


wap563282 wrote:
父母不可能會跟配偶...(恕刪)


不過保險公司已經把錢這樣判下來,我覺得超疑惑,因為父母一直在爭錢,完全不管小孩的教育,徹底撕破臉,才想說問問看,因為請的律師對於這樣分法也沒有太大意見,想說問問看是否有保險公司有錯誤,謝謝
有個問題,
醫療理賠金方面
中國信託的保險員跟我說
受益人死亡後,就是後面的人去繼承
而繼承者有三人,其中一方不想繼承,
想用去法院辦理辦理拋棄繼承的程序
使其的持份在完全沒碰到此理賠金的情況下
讓保險公司去均分給其他繼承人
但保險人員說該公司的理賠部不準,
說最多就開三張支票,其中一個報廢,
說保險理賠歸保險理賠,法律給法律
該理賠金不能算遺產,搬出保險法112條來跟我說
但我去查相關資料後
醫療相關的受益人就是被保險者
該受益人若死亡,也無其他指定受益人的話
其理賠金就會算是遺產,依民法繼承
為何不準用拋棄繼承來放棄自己的權力,讓其它兩位受益呢?
有查過112條的限制是要有寫指定受益人才會用非遺產來認定
但有指定就不用去分三等份的繼承了,
保險員也沒說受益人那項有沒有寫法定繼承人
就不知是否為保險人員想方便行事還是真的於法不符
保險公司真的很不懂民法,上法院告他們吧
去買一本小六法來翻把資料列印下來
再跟律師討論
如果這個律師也不懂
換專攻民法的律師
既然保險業同意讓民法的法定繼承人繼承
就應該照民法走
除非他的保險法的法定繼承人有寫到配偶、子女、父母為第一順位

HWL wrote:
不過保險公司已經把...(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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