狀況是發生在小弟周遭朋友身上的,...
朋友家中有4個成員,
父、母、我朋友、他弟弟...
狀況是這樣的...
朋友的父親用信用卡借錢(大約是在2009-2010年之間的債務問題)
然後因為很多因素還不出錢來,變成家中的期他3位成員幫忙處理...
但是這僅是信用卡債務,還有房屋抵押債務等等...
後續就比較無力償還,也不太想過問債務問題(家中期他3成員)
突然之間,這3人都收到銀行寄送的債務問題通知信,說還有消費欠款未償還
啥向法院提起訴訟,...巴喇巴喇一堆這類的說明~~~~
小弟的朋友打電話去確認,並得知...
這3人均曾經持有過朋友父親的副卡(朋友父親的正卡還存在,也就是用這卡借錢的)...
但是均經過客服說明,3張曾經持有的副卡都遠在2005年作廢...
銀行有資格追逤已經作廢的副卡曾經持有人債務連帶清償嗎?
我剛剛查詢資料,定型化契約已經規定98/7月以後的信用卡,
已經不可以存在於副卡債務連帶清償責任...
所以說這信用卡是在這時間點更早申請的,故部在這個規範內,
不過早在正卡產生債務問題就已經作廢的副卡,銀行有資格還去追逤連帶清償責任嗎?...
為確保相關權益,以及避免法律性問題,請容許小弟不公佈信用卡銀行...
小弟的朋友直覺不合理,說要去問問消保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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