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另外三家銀行, 申請其它貨款..如投資xxx因為三家都不會貨給你..所以請他們開原因...之後,再用這貨款金額去要求損失, 比如說10%..但最後..可能判給你的的是..利息存款損失...因為是他害你都無法貨款..若有貸下來.至少有存款利息收入..不然你光要證明你的損失都很難.
其實大家忽略了一點, 樓主也沒講清楚, 到底這個代辦的"朋友"是不是真的是該銀行的正式員工, 如果是的話, 那樓主告銀行倒是沒有錯, 這就沒有第三者的事了, 該員工是代表銀行執行業務的.樓主可以澄清一下嗎?
捲捲1838 wrote:版主看你留言又刪除...(恕刪) 這件事情銀行絕對是受害者,但樓主與他朋友之間的事情到底是怎麼樣!這一件事情有個很重要的重點,就是銀行聯徵的過程是如何,這件事情會是個關鍵。再來,申請書到底是誰寫的?上面的簽名是誰簽的?這會涉及到文書的問題。一種狀況是,樓主只給證件影本,連申請書都沒有寫,也沒有簽名,連文書都無效,聯徵也不是和樓主聯徵的話,銀行才有可能賠償損失,包括人格權的部分。那這三件事情,有可能會是部分敗訴1.移除不正確的聯徵紀錄<==OK2.要求房屋貸款<==不OK3.請求賠償<==實際損失(財產權or人格權)and精神賠償(人格權),但實際損失必須要有憑有據。如果所有的文件,都是樓主自己寫的,但是他朋友更改了地址,這是另一種狀況,那只是樓主與樓主他朋友之間偽造文書的部分。換言之,如果銀行聯徵是和樓主聯徵通過的,那這件事情銀行端有可能主張善意第三人,那樓主就會告不成。但至於要不要先對樓主朋友提出訴訟,我覺得先觀望。先打官司對銀行,如果樓主先對樓主朋友提出詐欺告訴,那銀行端有可能向法院裁定停止訴訟,那就會先看詐欺訴訟的結果再來處理樓主對銀行的訴訟,曠日又費時...dougles1974 wrote:給樓主專業建議,免...(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