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金額很大,這個案子可能直接找律師全權代理比較好,因為有限定繼承、副卡連帶保證,又有新法、舊法等問題,每個法官的看法都會不一樣,以後中信要找你,你就說我全權委託XXX律師,請找他,對方一聽到有律師全權代理,態度就完全不一樣一個小專員敢跟釘律師嗎 ?律師費大概四、五萬,你可以考慮看看。
首先確認信用卡債務中 你母親是正卡還是附卡持有人若為附卡持有人 債務應先由正卡 也就是你父親負連帶清償責任而你母親亦已離婚 所以 雙方財產關係是計算到離婚前一刻。故你母親若離婚前無連帶清償責任 則不需負擔。不過 我推測 銀行目前應該是以你父親於離婚前就還不出費用 故由附卡持有人需附清償債任 這時你母親就有信用卡債務問題你也就有繼承債務的問題目前你先請銀行提出當初銀行有要求信用卡正附卡債務由你母親負責之文件 證明你母親於離婚前就負有債務若銀行提得出 這時再就信用卡附卡人不負責正卡持有人債務部分最好的情況是你母親辦理附卡時 是由你父親扶養那就不需負擔正卡部份。不過附卡債務乃需由你母親負責。因此你就有繼承債務問題。接下來就是確認是否有繼承債務的義務
民法修正後,已沒有父(亡)債子還的問題了~~早在2009年間我國《民法》第1148條,已將「繼承」修正為全面限定繼承。所謂限定繼承,是指繼承人以所得遺產為限,對被繼承人的債務負清償責任,也就是說,若遺產大於負債,剩餘的才算繼承者的,若負債大於遺產,那就沒有遺產可繼承,在這種情況下,子女就完全不用負擔債務。現在若遇到這類繼承問題,繼承人也不必去辦理拋棄繼承手續。來源:http://yoyoliu.pixnet.net/blog/post/3896573-%E6%82%A8%E4%B8%8D%E5%8F%AF%E4%B8%8D%E7%9F%A5%E9%97%9C%E6%96%BC%E6%8B%8B%E6%A3%84%E7%B9%BC%E6%89%BF%E7%9A%8410%E5%80%8B%E8%A6%8F%E5%AE%9A
bull5444 wrote:民法修正後,已沒有父...(恕刪) 是不知樓主有無繼承到母親的遺產正常來說母該是完全沒有財産才是不然如是母還在就有卡債産生銀行早就去作保障債權行為 不會說一路過這麼多年才在翻舊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