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iardsz wrote:
今天我要求你刪除我的個資,你就不能偷偷留一手,不然訂什麼個資法?..(恕刪)
法律的邏輯不是這樣啊...
你用第三條
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依本法規定行使之下列權利,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
限制之:
五、請求刪除。
我就不刪...那罰責嘞
第 29 條
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
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無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
限。
依前項規定請求賠償者,適用前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
----大慨用這條
如被害人不易或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時,得請求法院依
侵害情節,以每人每一事件新臺幣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計算。
但重點是29條,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你需有權利受到侵害....
就只有不能在我這辦卡啊...外面還有十幾家..去吧,我攔不了你....
又但是..
第 5 條
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
關聯。
其實這就擋下違法事由...
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必須保留你個人資料在黑名單內....
你就算移民了,也沒辦法要求法務部刪掉你的前科記錄...了解這意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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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幾個可能能告...
你去別家銀行辦卡,不過....對方不給你辦....原因是你在我這邊的黑名單
這表示我內部資料外流,逾越資料的合法使用,侵害了你的權利..這得賠好幾個萬
要求我刪資料,但是又陸續收到我的一些銀行傳單,買保險之類的
這也可以告...這大概賠幾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