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_-o wrote:
你按條文就能找到了....(恕刪)
現今的民法繼承已修法,即使你沒有去拋棄繼承,被繼承人留下的債務和資產相抵後,若仍為負數,那就會消滅...也就是說你完全不需擔心卡債會輪到你去還.
當然,也有一些情況,若令慈有資產,您為了繼承這些資產,那麼就需要將負債清償了.
Roman~Q wrote:
我想問的事情是
媽媽無財產 爸爸有土地
假如媽媽往生 那卡債是否會由我扛呢
拋棄繼承和限定繼承的作用不完全相同.
拋棄繼承現在仍可以行使(詳見第 1174 條),請記得在得知可繼承之日,三個月內進行.
限定繼承有其好壞和壞處,拋棄繼承當然也有好或壞.
比如你十分確定被繼承人死後一定負債比較多,那你選擇拋棄繼承在目前會是比較好的,但每個有資格的人都必需行使拋棄繼承,並且通知下一個順位的繼承人.
但也有一些情況,是被繼承人生前隱匿財產,結果被家屬拋棄繼承了,這時這些財產就會流向下一順位的繼承人(雖然少見,但曾發生過這種鳥事).
jaioefejiseijf wrote:
所以限定繼承也包括被繼承人的電話費欠費是嗎?
哪請問既然全面限訂繼承
是不是之前所謂的拋棄繼承這條法已經不存在?
簡言之,就是以前銀行可以透過宣告夫妻財產分別制來強制讓夫妻的資產和負債加起來平均分配(比如老公欠債,老婆有錢,加起來除二,就可以拿到錢啦!)
但近年民法已進行修法,刪除及修改了原有民法的規範,現在不用再擔心以上的情形了.
解釋的話部份說完了,接下來是結論:
1. 債務在令慈身上,只要令尊沒為令慈擔保,當令慈身故時,你們舉家進行拋棄或限定繼承,就沒有負債的煩惱.
2. 土地在令尊身上,只要令尊沒為令慈擔保,令慈的身故只要依前1向法院宣告拋棄,你們仍可以放心的繼承未來父親名下土地.
至於有擔任保證人呢?因為保證人通常是連帶責任,所以若不想到時土地和父親連帶擔保的債務一起被列入遺產,那麼就需要事先在身故2年以前(2年內要課贈與稅),將土地分批贈與給你.
Roman~Q wrote:
感謝大大解說
那如果這樣 那我是否也是放棄土地繼承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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