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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世母親信用卡債務疑問請益

wei-jin wrote:
法律繼承上似乎沒什麼...(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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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不掉 加價賣 再賣不掉 銀行幫你賣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增訂條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2日公布

第一條之一: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施行前開始且未逾修正施
      行前為限定或拋棄繼承之法定期間者,自修正施行之日起,適用修正後限定或拋
      棄繼承之規定。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於繼
      承開始時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
      定或拋棄繼承,由其繼續履行繼承債務顯失公平者,於修正施行後,得以所得遺
      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前項繼承人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已清償之債務,不得請求返還。


若樓主在母親死時未滿 20歲

有機會逃過一劫

繼承時未成年自動限定繼承 朔及既往



樓主可以一夜好眠
賣不掉 加價賣 再賣不掉 銀行幫你賣
六羽大大
不孝的我發現我母親的死亡年度有誤(91年是阿媽的),是93年才對…
72年次的我沒辦法適用您說的法條!

另外剛剛詢問阿姨發現,這筆欠款可能跟父親是同一筆!
因為父親的附卡人就是我母親(目前懷疑是這樣),可能是附卡連帶賠償責任的關係!
不過父母雙亡有一段時間了,當時的情形沒人知道,可能還是得等星期一向銀行確認債務來源。

如果真的是副卡的關係,剛有查了一下:
金管會於99年2月2日修正發布施行的「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49條規定:「發卡機構不得要求附卡持卡人就正卡持卡人使用正卡所生應付帳款負清償責任」,此外同年7月27日公告的「信用卡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不得記載事項中第3點亦規定:「契約中不得記載附卡持卡人就正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所生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並自99年10月27日生效。

具有下列情形(詳如下表)的附卡持卡人,也「可以例外溯及既往」,免除應連帶償還正卡人卡債的責任。

1.經濟弱勢族群:

˙失業中

˙休無薪假

˙重大傷病

˙單親

˙特殊際遇家庭

2. 非經濟弱勢族群:

˙申辦時附卡人未成年且未婚,滿20歲後銀行未再告知有連帶清償責任

˙核卡後附卡未曾消費

˙正卡持卡人替附卡持卡人簽名申辦

˙欠繳卡費中無附卡消費債務

˙夫妻持正附卡,欠款離婚後才產生

第一大項的經濟弱勢族群,以我母親當時的情形似乎沒什麼合適的,特殊際遇家庭這怎麼認定?就是離婚而已呀。
第二大項的內容,我想很多都是時間點的問題,看來一切只有星期一向銀行確認相關細節才能知道下一步走法了,只是銀行會這麼好心提供這此資訊嗎...

謝謝各位大大先輩們熱心回文,讓我倍感溫暖,希望能圓滿處理此事件。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
第 1-3 條
(法律適用範圍)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
人未逾修正施行前為限定繼承之法定期間且未為概括繼承之表示或拋棄繼
承者,自修正施行之日起,適用修正後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第一千
一百五十三條至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條之規定。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
人對於繼承開始以前已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以所得遺產為
限,負清償責任。但債權人證明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
人已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條之規定代位繼承,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
責任。但債權人證明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
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者,於繼承開始時無法知悉繼承債
務之存在,致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以所得遺
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但債權人證明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前三項繼承人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已清償之債務,不得請求返還。


民法
第 126 條
(五年之短期時效期間)
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
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所以銀行走的是母為附卡持有人所以要負賠償責任
非夫妻相互財産

可你父是卒於97年該是這之後才有銀行卡債産生不是嗎

而附卡持有人母早卒於93年 和卡債發生差了4年

這有向前人追債務的法律嗎
h大大
詳細狀況還是得等星期一向銀行確認債務來源了,阿姨是有提到家母在世是有人去向她討父親信用卡的債,所以目前還是自己的猜想。
此債務看來是發生在家母在世之時,當時銀行可能視附卡為連帶保證人,如果這樣猜想好像也是有可能算在家母頭上。
這版上有好幾個法律高手
佩服

家裏曾經打過官司
在檢察官訊問時沒請律師
因不懂法律落下了缺失
到法院時趕緊找一個曾當過幾十年法官的律師
花了將近九萬元的律師費
後來官司贏了

建議找有經驗的律師
找出法條寄存證信函過去
這樣比較有用
跟你協商的人層級才會高

印象中好像有規定
得知繼承二個月內必須辦理拋棄繼承

你現在才知道母親有債務
如果從現在起拖過二個月
你會不會失去拋棄繼承的權利?

還有你跟銀行人員協商講的話
會不會落下缺失被掌握?

我不是讀法律的
只是提供一點淺見
還是迅速找有經驗的律師
晤談費該花的還是得花
花點錢可以提高勝算
划的來





"得知繼承二個月內必須辦理拋棄繼承",您指的應是繼承人得知有繼承權利及義務時,應於兩個月內行使.

不是指得知該筆債務後兩個月內為之.

換句話說,你在得知被繼承人死亡時,起算兩個月內,你就要考慮好,要不要繼承全部(已知及未知)了.

東民 wrote:
這版上有好幾個法律高...(恕刪)
wei-jin wrote:
˙夫妻持正附卡,欠款離婚後才產生


你父母於88年離婚,所以88年之後你父親所累積的債務,你母親不用繼承

既然你你母親不用繼承,債務應該就不會到你頭上了

wei-jin wrote:
看來一切只有星期一向銀行確認相關細節才能知道下一步走法了,只是銀行會這麼好心提供這此資訊嗎...


你就主張所有欠款都是88年以後才產生的,銀行除非放棄追討,不然一定會提供這些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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