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abbit234 wrote:
但簽他人名字,不就觸犯了偽造文書罪了嗎??
因為~~店家會以為你是本人,所以接受你使用那張信用卡來消費 但簽的名字是簽信用卡持有人的姓名
這不就是偽造文書????...(恕刪)
是以感應式刷卡來付費,跳過簽名這手續。
NEI0527 wrote:...(恕刪)
這條款大概是銀行避免持卡人轉借他人使用又不認帳,變成爭議款吧,限定本人使用
使用非本人信用卡,我在網路看過會跟刑法第210條的偽造變造私文書罪有關
私文書算個人文件(包含信用卡簽單),如果是身分證、駕照等那類算公文書
偽造似乎是公訴罪,檢察官受理會主動偵辦,那就挺麻煩
不過看過網路提的家人偷刷案例,應該是持卡人因為有報警過(誤以為被盜刷)
雖持卡人不追究家人,但檢察官仍主動偵查偽造私文書
如果是本來就授意給家人用,應該還不致於會這樣,但也怕店員覺得有異常主動報警,到警局走一趟...(恕刪)
集點貼紙 wrote:
你可以這樣理解
車子珠寶是賣給你的,你付錢買斷,你有所有權
而信用卡是銀行借給你用,你又沒把錢壓在銀行哪兒,你也沒有所有權...(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