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二天看見新聞說外幣買賣有匯兌所得及黃金存摺有賺都得報入所得稅。
去年把放了3、4年的日幣賣了,只知0.27多買的,0.28多賣是有賺的,但多年前陸續買的也不知原始價格。用0.01來算大約只賺1000台幣。
而黃金存摺本來是定存定額扣,在約103年就停扣。今年黃金上漲也就賣了。也只知大概成本。而在賣出時記得那時銀行有一個損益資料,約賺3000台幣。但那時不知要得併入所得稅,也就沒記錄。
雖說賺的不多,可能國稅局也查不到我這。但這3年買了總值約100萬台幣的美金、人民幣、南非幣也沒做詳細記錄。
這種多年的外幣買賣,大家是如何報稅的?
自己得像股票去記錄先進先出的匯兌成本嗎?
也太麻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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