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ppoppop wrote:
刑事案件是原告在那告...(恕刪)
我就是你說的「被告過的人」
去查查「移轉管轄」的規定吧
曾有人從北部大老遠跑來南部找我法院一日遊
還當庭被檢察官教訓了一頓
另外,我想,你應該不瞭解他字案和偵字案的真正意義
二者間的差別根本就不是你說的那樣子
刑事訴訟中也沒有申訴這個名詞,你說的應該是再議
不過再議要從原先的不起訴改為起訴很難,而且還要自己聘律師,而律師費用不在原告求償範圍內
你提的事實有沒有構成公然侮辱,依我的看法是很難
而你寫的起訴書,我只能說,理論上可能真的有這樣起訴書存在,實際上幾乎是不可能存在的
除了起訴外,檢察官還有不起訴(原告不服就要聲請再議)、微罪不舉、緩起訴、簡易判決等作為
最有可能就是不起訴,至於為什麼,就要對每項犯罪法條的構成要件該當及背後的法理有一定的瞭解才能回答,法律不是隨便按字面解釋就算數,更不是按原告心情「我覺得受侮辱」就算數
很多人都以為我是原告你是被告,我就是占了上風
實際上,這不過就是法律程序中暫時賦予訴訟當事人的一個標籤而已,目的只在讓你瞭解你在法律上的權利義務而已,民事案件中原告還可以直接寫起訴書起訴被告呢?這有比較酷嗎?
李敖、邱毅不也因自己當了很多次被告而沾沾自喜嗎?
現在小事動輒興訟的案件何其多,檢察官才不會笨到老是把心力花在處理一些芝麻綠豆小事上。不和解就一直開偵查庭?恐怕你多慮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