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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峰高頂~黃金傳奇只是一場夢~


poppoppop wrote:
刑事案件是原告在那告...(恕刪)


我就是你說的「被告過的人」
去查查「移轉管轄」的規定吧
曾有人從北部大老遠跑來南部找我法院一日遊
還當庭被檢察官教訓了一頓
另外,我想,你應該不瞭解他字案和偵字案的真正意義
二者間的差別根本就不是你說的那樣子
刑事訴訟中也沒有申訴這個名詞,你說的應該是再議
不過再議要從原先的不起訴改為起訴很難,而且還要自己聘律師,而律師費用不在原告求償範圍內
你提的事實有沒有構成公然侮辱,依我的看法是很難
而你寫的起訴書,我只能說,理論上可能真的有這樣起訴書存在,實際上幾乎是不可能存在的
除了起訴外,檢察官還有不起訴(原告不服就要聲請再議)、微罪不舉、緩起訴、簡易判決等作為
最有可能就是不起訴,至於為什麼,就要對每項犯罪法條的構成要件該當及背後的法理有一定的瞭解才能回答,法律不是隨便按字面解釋就算數,更不是按原告心情「我覺得受侮辱」就算數
很多人都以為我是原告你是被告,我就是占了上風
實際上,這不過就是法律程序中暫時賦予訴訟當事人的一個標籤而已,目的只在讓你瞭解你在法律上的權利義務而已,民事案件中原告還可以直接寫起訴書起訴被告呢?這有比較酷嗎?
李敖、邱毅不也因自己當了很多次被告而沾沾自喜嗎?

現在小事動輒興訟的案件何其多,檢察官才不會笨到老是把心力花在處理一些芝麻綠豆小事上。不和解就一直開偵查庭?恐怕你多慮了吧!
UNPHARISEE wrote:
我就是你說的「被告過...(恕刪)

移轉管轄是要接到傳票後才能去地檢寫聲明狀,但一般還是要先去開庭,且移不移轉要看法院淮不淮,
不是規定這樣就一定能換法院.
刑事案件是依案件發生地決定管轄,但網路上那來的案件發生地?? 所以網路案件都是由被告那裡告就在那裡開庭.

一般告訴乃論的案件,除非是到派出所報案,由警方送狀到地檢,不然都是先列他字案.
等傳雙方出庭,確認案情真偽後,才會依現有證據改案號.

有新聞,光比個中指就能被告..更別說有明確的文字.

http://www.nownews.com/2011/08/19/11490-2736449.htm

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一名計程車司機行經台北市忠孝東路,對行人按喇叭,雙方發生爭執,他竟對行人比中指,對方憤而提告;台北地方法院今(19)日依公然侮辱罪,判處司機拘役10天,得易科罰金。

判決書指出,27歲的陳姓計程車司機,今年5月3日下午開車經過忠孝東路時,對路過的金姓男子鳴按喇叭,雙方因此發生爭執;陳男一時氣憤,在街道上向金男比中指,金男氣得報警處理。

檢方表示,陳男偵訊時坦承向金男比中指,檢方依公然侮辱罪嫌,將陳男起訴,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台北地院法官認為,陳男在公共場合對金男比中指,已貶損他人名譽、人格與社會評價。

法官認定陳男因一時衝動與怒氣,以動作汙辱他人,缺乏尊重他人名譽的法治觀念,構成公然侮辱罪,但審酌他犯後坦承犯行,判處陳男拘役10天、得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poppoppop wrote:
,且移不移轉要看法院淮不淮,不是規定這樣就一定能換法院.
...(恕刪)


移不移轉不是看法院,是共同上級機關高檢署
刑事訴訟法裏規定的土地管轄沒有模糊的空間
一定可以移轉的,請你放心,差別只在於地檢署主動聲請移轉或被告聲請移轉而已
而且不用先開庭,被告可以先請假,再用郵寄遞狀的方式聲請

你後面所提的案例,犯了一個法理上非常嚴重且離譜的錯誤:
刑法是禁止類推解釋的
總之,法律雖然堅澀,但卻把人性的各種可能也都考慮進去了
可別只憑自己的想法就認為走上法律程序就一定會怎麼樣

poppoppop wrote:
但網路上那來的案件發生地?? ...(恕刪)


1、被告上網地點
2、伺服器主機所在位置
3、被告所在地
那份起訴書為什麼寫的那樣快就出來,因為那是我曾經寫來告人的狀文,
只是修改幾個字,內容幾乎相同.我也是抓著"硬坳"這二字提告.
而是他先告我,我才收集他的回文也告他,結果是他要來我這開庭,我要去他那開庭,
最後雙方檢察官都說若不和解撤告,對方告的部份都會成立起訴,結果是你們二個都要賠錢付罰金,
因此二方才撤告..所以那份起訴狀直接送狀告人完全沒問題的.

poppoppop wrote:
那份起訴書為什麼寫的...(恕刪)


既然檢察官都要你們和解了,又怎麼會有「起訴」這回事?
我想檢察官的意思是:你們二個人都別鬧了,再鬧下去就各打50大板!
原告寫的是告訴狀
起訴書是檢察官寫的
你該不會連這都搞不懂吧?
有聲請才會有裁定
你沒有聲請移轉管轄、地檢署也沒有,當然就不會有移轉管轄的裁定
大家可以不要爭吵了嗎?

這樣討論只流於爭論~

沒什麼意義!

P大我很誠心跟他道歉了~

文章造成他不悅 是我該檢討的~

有時候網路發言 難免意見不同 產生磨擦~

彼此間應該互相尊重對方~

忍一時之氣 退一步 海闊天空~

P大所學 鍊金術 是從沒見過高超技術 讓人大開眼界~

P大寫的文 bolg相當有才能學識 很多地方是值得學習~ 

P大年紀對我來說 已是長輩 理當更應該尊重~ 長輩訓話 晚輩虛心受教~

承蒙長輩到訪瀏覽小弟拙見 倍感榮幸~

01真是臥虎藏龍之地~


大家都消消氣 別再爭論~

UNPHARISEE wrote:
既然檢察官都要你們和...(恕刪)

嗯,筆誤,是告訴狀沒錯.
我在前面就說明過了,我只是要提醒,因為我自己也曾因為在文字上加了情緒,結果被人告.
上法院很麻煩,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poppoppop wrote:
嗯,筆誤,是告訴狀沒...(恕刪)

相信兩位大大都是博學多聞之士

01能看到兩位大大真是太好了

還有V大應該要繼續發表

黃金會漲嗎? 沒有避險功能了嗎?
好的文章總是值得一而再的回味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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