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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峰高頂~黃金傳奇只是一場夢~

poppoppop wrote:
其實可以告訴你,光這...(恕刪)


這是在趕蛇麼

所以我很討厭賣弄法律的人

笑死人 只有你懂法律嗎??

要告我嗎??

我告你誣告

你是律師嗎 ?? 這是公然恐嚇

威龍闖天關看過嗎?? 多做善事吧 別一天到晚只想告人

法律人都被你拖累了

路見不平 氣死閒人
"硬坳"要告人公然毀謗,
還是省點訴訟費吧,搞不好還會被法官訓幾句,浪費司法資源。
呵呵~ 前因後果好好看清楚..是先有如此內容.

"這位兄台氣急敗壞 想必套了不少吧!!! "
"小鼻小眼睛 只看到眼錢~"

我不是律師,只是有點基本的法律知識,知道什麼樣的行為已經有可能觸法,
誣告罪有那麼容易成立嗎? 不怕告訴你, 誣告罪是法律裡最難成立的罪之一.
公然恐嚇三要件,1.以加害之事2.恐嚇他人3.致生命危害於安全。只要少一項就不成立.
公然侮辱是不具體,並且沒有事實問題,更沒有文字問題,只要使對方感受到受辱即可成立,
覺得有被罵感覺的人便可以提出公然侮辱告訴.
當你好好跟人說事情,講道理,對方卻不斷回你 "硬坳~",你這都是在硬坳~~" ,請問你有沒有覺得受辱的感覺,有就成立... 更不要提還有"小鼻小眼睛"這句形容長相的附證.
之前光許純美三個字就有人被起訴,合解賠錢.法院裡是有無限可能的.
現在法院都是簡易判決.根本不會見到法官,檢察官那裡只看證據與問被告和不和解.
證據明確與不願合解,被起訴機率就很高,一旦起訴,直接送簡易判決,地院法官依檢察官送達文件即會做出判決.不會傳被告開庭.
至於費用,到法院送狀紙一毛錢都不用花....

最後我並沒有惡意,也不是那種靠告人拿和解金生活的人,只是善意的提醒.....
無需用如此的口吻來應對不同的意見,再使用如此口吻,難保有一天不會真的被人告.
網路上真的有人是靠到處挑戰火,再告人拿和解金來過生活的人.

舉個例,若這個人是住在花蓮,又是在花蓮地檢告,那麼被告就要去花蓮開偵查庭,不和解就會一直傳被告開調解庭與偵查庭,若是住在台中的人,光開庭來回就不知要花多少錢與時間,而告人的人,只是像去7-11買東西一樣的去開庭,所以不管最後如何,一般都是和解撤告收場.

至於反告誣告,別幻想了,除非是完全虛構的故事,即從頭到尾都是假的,不然不可能成立..
別被電視上動不動就要反告對方誣告給騙了.

1.我認同並支持venus930大大的看法 (都有一一驗證 並無說錯)

2.我喜歡venus930大大說話的方式!!

3.我喜歡可以接受批評調侃的人當朋友!!

4.喜歡用恐嚇又心胸狹隘的人,我不欣賞!!

這樣應該沒指名道姓!!

如果想用法律這套我奉陪,我太熟法院了!!

要告垮一個人是有辦法的!!

要打官司的話,老子有的是錢慢慢拖!!

這世界本來就是會有很多人見不得別人好!!

而且會賺到錢的人本來就只占兩成而已!!

8020法則!!
超級小小白大+1
Venus大+100
同上,也支持版大,

真理是越辯越明


請版大多分享看法供01版友参考

poppoppop wrote :
舉個例,若這個人是住在花蓮,又是在花蓮地檢告,那麼被告就要去花蓮開偵查庭,不和解就會一直傳被告開調解庭與偵查庭,若是住在台中的人,光開庭來回就不知要花多少錢與時間,而告人的人,只是像去7-11買東西一樣的去開庭,所以不管最後如何,一般都是和解撤告收場.


可以請教一下,什麼是以原就被原則嗎?

喔,我去做了功課,是民事上才有此原則

刑事上只有管轄權的問題,是吧?
謝謝版大願意無私的提出看法
事後準確度及方向亦完全命中
給您鼓鼓掌,按個讚!! 謝謝

poppoppop wrote:
舉個例,若這個人是住在花蓮,又是在花蓮地檢告,那麼被告就要去花蓮開偵查庭,不和解就會一直傳被告開調解庭與偵查庭...(恕刪)


刑事訴訟法第五條:...依被告之住所、居所,所在地或犯罪地之法院管轄
真要告人家要先去瞭解一下何謂土地管轄
還有,這種案件真上了地檢署,打死我都不相信會開第2次以上的偵查庭
刑事案件是原告在那告,就在那裡開庭,不信可以去問有被告過的人.

之前就有很多被詐騙集團做弄亂告,然後到澎湖地檢署開庭的新聞.

從他字案開庭,到傳原告與被告說明,只要確定告訴證確明確,就會開調解庭,雙方不合解,就會成偵字案,然後就會再開庭,只要雙方不和解,原告堅持要告,那麼檢察官就要開至少三次以上的庭,檢察官偏向被告,那能寫聲明狀到所屬機關的檢察長申訴.

判不起訴或援起訴也能去申訴,弄到檢察官只能要求被告與原告和解,不然就直接以簡易判決處份送到地院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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