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e417 wrote:
開共同帳戶,一人死亡,另一人直接繼承。...(恕刪)
共同帳戶更麻煩...
【文/林嘉焜 (萬泰聯合會計事務所副總經理)】
個案實例
王媽媽的女兒在美國就業並取得美國公民身分,由於女兒鼓勵母親到美國逢低承接購買洛杉磯房地產,王媽媽就把200萬美元匯入王媽媽與女兒在美國的聯名帳戶,此匯款行為算贈與嗎?
個案解析
當子女在海外留學,父母親可以將小額資金匯入子女個人帳戶,作為學費、生活費、醫療費,可不計入贈與行為,不需課徵贈與稅。但若父母匯款過大,超過合理生活所需,會被計入贈與行為。
王媽媽想到洛杉磯置產,應該把資金匯入自己的帳戶,才不會有贈與稅的困擾。國稅局透過「個人結匯總歸戶」可以查出匯款人與收款人是否不同人,除了配偶關係外,對他人匯款超過新台幣220萬元之等值外幣,都會有贈與嫌疑。
當王媽媽將200萬美元匯入美國的聯名帳戶,將會被國稅局認定為有均分贈與行為。此聯名帳戶為王媽媽與女兒二人,則認定為王媽媽贈與女兒100萬美元,贈與稅高達(100×32-220)×10%=新台幣298(萬元)。
王媽媽贈與行為發生在海外,也需課徵贈與稅嗎?依據台灣遺贈稅法第3條規定「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之財產為贈與者,應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
境外贈與 仍需老實申報
若王媽媽先將資金匯入自己的帳戶,再由美國帳戶轉帳到女兒的美國帳戶。雖然當時不容易被台灣國稅局發現,因王媽媽的200萬美元巨額匯款紀錄應會是海外所得查稅重點,若未申報海外所得,恐遭約談。
王媽媽必須提出美國帳戶月結單,向國稅局說明資金現況。若王媽媽帳戶無資金,仍須說明資金去向,贈與事實將會曝光。
況且,美國政府規定銀行客戶提存1萬元以上現金,就要填寫現金交易報告,提交美國國稅局。美國與台灣簽立雙邊租稅協定後,台灣國稅局可以要求締約國提供指定的台灣人在美國境內的相關財產資料,王媽媽贈與事實仍有機會遭查獲。如果王媽媽為了隱匿聯名帳戶,故意將美國聯名帳戶的帳戶名稱僅寫自己的名字,漏掉女兒名字。這筆匯款會因帳戶名稱錯誤,遭受款行退回匯款。
個人在美國開設帳戶時,需提供社會安全碼(SSN)。若王媽媽無美國籍,也未申請SSN,則需以台灣護照開戶。王媽媽以外國人身分在美國賺取的聯邦公債利息、銀行利息收入,都可以免付美國稅,無需扣30%的預繳稅(Withholding Tax)。
如果王媽媽與有美國籍的女兒合開聯名帳戶,因聯名帳戶中任一人具有美國身分,就不能適用上述免稅規定,聯名帳戶讓王媽媽必須多繳稅。
資金共有 繼承手續多
當王媽媽過世時,聯名帳戶的資金屬於共同擁有,其他共有人不能主張生存者繼承權,銀行會凍結財產,由繼承人繼承,然後依照繼承者意願處理財產。王媽媽可以考慮生前開立已簽名的空白支票給家人,去世後再由家人提領動用存款,再把資金匯回台灣。王媽媽在洛杉磯購買不動產後,租金收入必須申報美國所得,也必須依照台灣海外所得申報規定辦理。當王媽媽出售不動產時,買方或公證代理人會對售屋款扣除預繳稅(Withholding Tax),然後交入國稅局。
王媽媽也需申報台灣的海外財產交易所得。如果王媽媽過世時,她名下仍持有洛杉磯不動產,必須申報美國遺產稅,諸多不便。
【2010-08-28/經濟日報/S06版/稅稅平安】
辦過遺產稅的人應該會清楚, 光是本國稅法就可以搞死人, 各金融機構的規定也多如牛毛, 各唱各的調, 明明文件齊備, 往往還要搞到拍桌大小聲, 才能辦好...
不同金融機構的規定與內規都不同, 解釋權也在他們身上, 也可能事過境遷, 數年後或數十年後又不同.
經驗告訴我, 除非利差非常大, 否則別再去招惹另一個國家的稅法. 能夠不牽涉到繼承可能是較好的方法, 但可能會有法律灰色地帶的問題. 可能涉及的偽造文書、逃稅、或者侵占 可大可小! 金流任何一關, 從操作->交易->交割->外匯->申報, 每一個環節都牽扯到冒用「死人」名義問題, 任何一關卡關, 事後的處理與補救恐怕不是想當然而, 隨便說說就好.
法律與稅務問題千萬不要憑直覺, 或者便宜行事, 尤其數額夠大時. 數額不大, 根本就不要浪費腦細胞來搞死自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