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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劵商美股死亡繼承問題

我目前知到的是富邦,永豐~
永豐我先開的~所以當時是千分之2,但我猜現在開千分之1.5應該有機會~
富邦是我後來開的~就是千分之1.5
你可以多問幾個營業員~
有的營業員會幫你爭取~

富邦
美股0.15%低消18美金
港股0.15%低消25港幣


永豐
永豐美股 手續費是0.2%,最低手續費是19.98元
永豐港股,免低收,手續費網路是0.2%
開共同帳戶,一人死亡,另一人直接繼承。
iverboy wrote:
我目前知到的是富邦..
美股0.15%低消18美金....(恕刪)

我也是富邦可是低消費用高你很多
請問是哪家分行,我想轉過去,Thanks
如不方便,私訊給我也行,感恩

Je417 wrote:
開共同帳戶,一人死亡,另一人直接繼承。...(恕刪)


共同帳戶更麻煩...

【文/林嘉焜 (萬泰聯合會計事務所副總經理)】


個案實例


王媽媽的女兒在美國就業並取得美國公民身分,由於女兒鼓勵母親到美國逢低承接購買洛杉磯房地產,王媽媽就把200萬美元匯入王媽媽與女兒在美國的聯名帳戶,此匯款行為算贈與嗎?

個案解析

當子女在海外留學,父母親可以將小額資金匯入子女個人帳戶,作為學費、生活費、醫療費,可不計入贈與行為,不需課徵贈與稅。但若父母匯款過大,超過合理生活所需,會被計入贈與行為。

王媽媽想到洛杉磯置產,應該把資金匯入自己的帳戶,才不會有贈與稅的困擾。國稅局透過「個人結匯總歸戶」可以查出匯款人與收款人是否不同人,除了配偶關係外,對他人匯款超過新台幣220萬元之等值外幣,都會有贈與嫌疑。


當王媽媽將200萬美元匯入美國的聯名帳戶,將會被國稅局認定為有均分贈與行為。此聯名帳戶為王媽媽與女兒二人,則認定為王媽媽贈與女兒100萬美元,贈與稅高達(100×32-220)×10%=新台幣298(萬元)。


王媽媽贈與行為發生在海外,也需課徵贈與稅嗎?依據台灣遺贈稅法第3條規定「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之財產為贈與者,應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


境外贈與 仍需老實申報


若王媽媽先將資金匯入自己的帳戶,再由美國帳戶轉帳到女兒的美國帳戶。雖然當時不容易被台灣國稅局發現,因王媽媽的200萬美元巨額匯款紀錄應會是海外所得查稅重點,若未申報海外所得,恐遭約談。


王媽媽必須提出美國帳戶月結單,向國稅局說明資金現況。若王媽媽帳戶無資金,仍須說明資金去向,贈與事實將會曝光。


況且,美國政府規定銀行客戶提存1萬元以上現金,就要填寫現金交易報告,提交美國國稅局。美國與台灣簽立雙邊租稅協定後,台灣國稅局可以要求締約國提供指定的台灣人在美國境內的相關財產資料,王媽媽贈與事實仍有機會遭查獲。如果王媽媽為了隱匿聯名帳戶,故意將美國聯名帳戶的帳戶名稱僅寫自己的名字,漏掉女兒名字。這筆匯款會因帳戶名稱錯誤,遭受款行退回匯款。


個人在美國開設帳戶時,需提供社會安全碼(SSN)。若王媽媽無美國籍,也未申請SSN,則需以台灣護照開戶。王媽媽以外國人身分在美國賺取的聯邦公債利息、銀行利息收入,都可以免付美國稅,無需扣30%的預繳稅(Withholding Tax)。


如果王媽媽與有美國籍的女兒合開聯名帳戶,因聯名帳戶中任一人具有美國身分,就不能適用上述免稅規定,聯名帳戶讓王媽媽必須多繳稅。


資金共有 繼承手續多


當王媽媽過世時,聯名帳戶的資金屬於共同擁有,其他共有人不能主張生存者繼承權,銀行會凍結財產,由繼承人繼承,然後依照繼承者意願處理財產。王媽媽可以考慮生前開立已簽名的空白支票給家人,去世後再由家人提領動用存款,再把資金匯回台灣。王媽媽在洛杉磯購買不動產後,租金收入必須申報美國所得,也必須依照台灣海外所得申報規定辦理。當王媽媽出售不動產時,買方或公證代理人會對售屋款扣除預繳稅(Withholding Tax),然後交入國稅局。


王媽媽也需申報台灣的海外財產交易所得。如果王媽媽過世時,她名下仍持有洛杉磯不動產,必須申報美國遺產稅,諸多不便。


【2010-08-28/經濟日報/S06版/稅稅平安】

其實就把登入ID 給繼承人他自己賣掉匯款到你在台灣的銀行帳號就好,當成本地遺產合併處理。

基本上搞Transfer of Death 反而會有美國那邊的遺產稅問題
您引用的文章其中一人為美國籍,當然會有這樣的疑慮,前提是共同帳戶都沒有美國籍。

文章也有提到可以先開空白支票,這是個方法。

共同帳戶任何一人都可以,提領帳戶中的資金,而且可以匯入個人的帳戶中。

有錯請指正
稅法多如牛毛, 金額夠大時, 一不小心, 招惹到的麻煩會遠超乎個人想像與能力所能控制.

辦過遺產稅的人應該會清楚, 光是本國稅法就可以搞死人, 各金融機構的規定也多如牛毛, 各唱各的調, 明明文件齊備, 往往還要搞到拍桌大小聲, 才能辦好...

不同金融機構的規定與內規都不同, 解釋權也在他們身上, 也可能事過境遷, 數年後或數十年後又不同.

經驗告訴我, 除非利差非常大, 否則別再去招惹另一個國家的稅法. 能夠不牽涉到繼承可能是較好的方法, 但可能會有法律灰色地帶的問題. 可能涉及的偽造文書、逃稅、或者侵占 可大可小! 金流任何一關, 從操作->交易->交割->外匯->申報, 每一個環節都牽扯到冒用「死人」名義問題, 任何一關卡關, 事後的處理與補救恐怕不是想當然而, 隨便說說就好.

法律與稅務問題千萬不要憑直覺, 或者便宜行事, 尤其數額夠大時. 數額不大, 根本就不要浪費腦細胞來搞死自己.

iverboy wrote:
我目前知到的是富邦...(恕刪)


我們總以為自己比大多數人聰明,但其實我們就是大多數人。
最近想開戶,不知iverboy胸可否PM營業員資訊,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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