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 還是 月都有淨獲利 但顯然是不滿意的

檢討 ? 不準備檢討什麼

如果能夠 連續 幾十個月獲利 遇到 獲利不如預期 就要檢討 那也太累了吧

開樓分享5年 任何網友爬完這棟大樓
會有人還覺得 louis是個對選擇權不通的三歲小孩嗎
任一個 對於 選擇權賣方 有研究的交易人
他宣稱 他今年有賺錢 我通通都會相信
長他人志氣 ? 不~ 我說的是實話
只有目中無人的交易者 才會大吹牛皮說只有他賺 別人都是賠的
我才不是這種人咧
選擇權 賣方 是個有容錯率的商品
重點就是 你要如何選擇操作模式
我的付費下午茶 不會分享 如何裸賣 也不會分享 比例式價差
如果你就是 願意裸賣 也敢冒這種風險
那是你的自由 我完全尊重 ~ 彼此 理解並尊重 就是最佳解
但 要我 收錢分享這個 這麼ooxx的操作手法 ~ 抱歉 ~ 我心裡這關 我過不去
所以不用花這個錢 ~
當然 還是 要爬完這樓 私訊心得 確認你理解我大致是什麼樣的人
並且彼此先 一對一對話 讓雙方了解 值得見一面
謝謝
ps 目前還是不會有開課教學的打算 雖然這句話已經講了 好幾年了
未來如何 我不做任何承諾
謝謝
網路言論 .. 認真就輸了 .. EQ 比 IQ 更重要
做個對自己負責的人 ..
成功不僅在 你努力多少
而在於 你認識誰

這張圖 在第一頁就有了 只是不是同一印表機 那台後來退役了
把連供印表機送修
賣家看看 查了查說 印了這麼多張 生意做很大啊 營業用 最好是買商用的 不要買家用的
我說 這樣很多嗎 而且 我真的不是商用 我是家用自用
他說 幾萬張 是家用 ? 嗯 他不是第一天賣印表機 ~ 這樣的非商用印量 他還真沒看過

他問 你的用途是 ?
我說 我是股市交易者 大量複盤用的
賣家的表情 ~ 很驚訝 ~ 然後聊的就是交易了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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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不僅在 你努力多少
而在於 你認識誰
不能有2個同樣 1點50元的指數選擇權 (如果如果將來 有不同價 /點的 那就當然可以 就類似小台 跟大台)~ 最後結算日為同一天~
每週三只會有1個契約到期結算。
每週三只會有1個契約到期結算。
每週三只會有1個契約到期結算。
以上最基本的開倉規則 ~

還有 現在 沒有所謂的 新開倉 單周選擇權
所有的周選開新倉 都稱為 開 新雙周選 ~ 但他的 結算日 可以是隔日 ~ 14天 間的周三
準此
1/30 會同時開啟 2個新雙周選 代號 2w1 2/1到期 2w2 2/8到期
1/11 不會有 代號 1w4 的雙周選 被開啟
但這新聞稿 卻沒提到這一點 ?
https://www.taifex.com.tw/file/taifex/CHINESE/11/attach/%E6%96%B0%E8%81%9E%E7%A8%BF-20230103.pdf
當然 一切依 官方公布為準 這是不用多說的
但我認知是對的 ~
最晚 1/11 應該就會有答案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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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於 你認識誰
夫妻財產制一共有三種。分別是共同財產制、分別財產制、法定財產制。
其中,共同財產制和分別財產制都是約定財產制的一種,必須特別約定才能適用
約定方式 是備齊文件後,向夫妻戶籍所在地的法院聲請登記 ~ 口頭約定是無效的
好 ~ 把焦點放在 絕大部分人的 共同財產制
婚前財產和婚後財產
婚前買的房子或車子 另一半 無權處理 當然 也不必負擔義務
婚後 自己去買樂透 中獎 ~ 當然 也是夫妻共有
以上是 原則
但 一般來說 平常沒事時 自己當然可以自己管自己的錢 如何使用 也不需報備
婚姻關係消滅時 有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但 如果是有過失的人 比如 外遇 家暴
你要對有錢的另一半 申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 法院有權利駁回你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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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於 你認識誰
對方沒做自己應盡的責任 講不聽 可不可以用手或腳 持續刻意的 碰觸他人身體 ?
讓我告訴你答案 ~ 根本是不行 ~
但做都做了 對方一旦出聲拒絕 也就必須立即停止
想像一下
為何有 直系血親 旁系血親 姻親 的分別
稱直系血親者,謂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之血親
連最親近 帶有同血緣的 子女 在現在的社會 可以因為不聽話 就用腳踢他嗎 ~ 當然不行
夫妻關係 是可以消滅的
婚姻關係 是一種人性修練 需要忍耐 包容 ... 很容易 輕易打碎 要離婚不就是現在常見的嗎
非合意的 手來腳來 ~ 我很難想像這關係能維持多久
講不聽 就 手來 或腳來 ? 出聲說不舒服 不要再碰 還持續 ? 這絕不是一個尊重他人的人 會做的行為
有的夫妻或許可以手腳來很快樂 ? (雙方合意 或對方宥恕 ? 跟上述是完全不同的情況 懂 ? )
請不要誤導他人做這種事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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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 的規範
如果B拿到 保護令
法官裁定 下列事項
命相對人遷出被害人之住居所
A可否抗辯 夫妻有互負同居義務 拒絕搬遷
我的解讀如下
A想太多了
A 必須搬離 若不搬離
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那為什麼 有些家暴案 夫妻還是都住在一起
我的回答是
一般常見的是 法官根本沒發這項保護令 發的是別項 可以聲請很多 法官不一定會全準
法官是看證據裁定 不是任一方片面之詞
可以主觀認為 自己心生恐懼 可能法官卻依證據看起來還好 不嚴重
否則 命相對人遷出被害人之住居所 一般來說應該法官會准才是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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