嵐牙 wrote:你認為用房子比喻是故意誤導??...(恕刪) 我當然不是說不能用房子比喻,你沒看我給的比喻也是用房子。 主要是那則報導比喻中的數字不倫不類。1千萬的房子跌到剩5萬,對應到台股是1萬點(方便計算取整數)跌到剩50點,你認為這是0206的情況嗎? 所以我才改成1千萬跌到900萬,下跌10%,這比較接近目前大盤10%跌停板的狀況。另外選擇權槓桿用100倍(5千左右做50萬合約價值,這槓桿還比網路上看到有些人一口保證金只用2千左右來得低),所以是自備10萬買1千萬房。以上.
hm9898 wrote:價差單被砍時,劵商一...(恕刪) 簡單地來說, 這次0206事件會發生就是因為現在玩選擇權的散戶越來越精明了好好買權賣權買方不做偏偏要鎖一堆組合單來跟券商下單賺時間價值做莊家人家佔不到散戶的便宜, 賺不到錢養家糊口當然就只好出奧步啦
三寶爸爸 wrote:我覺得不是活該,是...(恕刪) 我再強調一次 告下去就對了 到地檢署提告詐欺罪沒啥好損失的一定輸? 匹夫不認為如此明顯的詐術 造市商故意抽單,意圖明顯,若再查出相對成交人昰期貨商詐欺鐵定成立
完全看不懂,覺得好恐怖!但我認為不太容易有好的結果因為如果賠錢的不合法, 代表賺錢的也不合法但要去證明賺錢的也不合法,我認為有難度心理一定很幹倒是真的股票市場也時時都有人在搞鬼, 看開點吧詐欺要件好像要證明你真的被騙,不知有無記錯
話說兩個案例:1.一個投資專家, 拿了大半身家去搞期貨投機, 被卷商坑殺了.2.另一個佃農, 拿了大半身家去買農具種子種田, 收成之後被地主坑殺了.搞期貨的會被落井下石, 種田的會引起社會同情.差在哪? 都是拿了身家被坑殺, 怎麼觀感差那麼多?因為一個是投機沒有產能, 巴望著賭贏別人錢.另一個投資生產, 巴望著作物收成可以餵飽人們.樓上很多人一直探討"懂與不懂這次的事件"與"合不合理券商這樣操作"講白一點, 大多數人根本不懂也不想懂這件事情合不合理, 唯一比較可能會在乎的是"合不合法"那偏偏這社會上"合法卻不合理的狗屁倒灶鳥事一大堆", 也需要靠輿論的壓力去端正合法卻不合理的鳥事.輿論的前提是這件事情必須要夠合理,夠正當性, 才能讓酸民以及鄉民相挺吧?講到這, 還要爭辯嗎? 懂又如何?不懂又如何?它合法坑殺散戶,可是又沒足夠正當性引起社會輿論相挺, 該是無疾而終的時候了啦~~
有人當起法官來了妳確定合法嗎?我倒認為完全不合法詐欺怎會是合法?匹夫一直強調 告下去就對啦檢調會去查!!!!! 合不合法法官會判我堅決認為用詐術 詐來的錢不合法刑法第339條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同條第2項:「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未遂犯亦有處罰。詐欺罪具有特別的犯罪結構,每個構成要件中都要有接續性。以下為詐欺罪的構成要件:1. 施用詐術:行為人必須有施用詐術的行為。所謂詐術,是指傳遞與事實不符的資訊之行為,包括虛構事實、扭曲事實或掩飾事實等手段。行為人施用詐術包括積極的作為和消極的不作為。通常這種消極不作為的施詐,是以行為人居於保證人地位,因負有告知義務而不為告知,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而損失財物的情形。例如:中古車商出售汽車,對於該車發生過重大車禍一事不向購買者告知,使購買者仍為購買。2. 被害人陷於錯誤:行為人的施詐行為必須使被害人陷於錯誤。3. 處分財產:被害人陷於錯誤後因而處分財產。4. 財產損失:被害人處分財產的行為,必須造成本人或第三人的財產損失,且被害人的損失和行為人的獲利之間必須形成對等的關係。5. 行為人必須有詐欺故意,以及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的意圖。所以說,所謂詐欺罪必須是行為人使用詐術騙被害人,使被害人因為行為人使用詐術而陷於錯誤,被害人又因為陷於錯誤而處分自己的財產(例如:交付金錢或財物),導致被害人或第三人的財產受到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