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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成交5萬口的我。與你分享選擇權的風險

當然 也有人試探詢問代操事宜

所以 我要重申

沒開課 沒代操 沒群組 沒電報 沒社團 沒粉絲團 沒部落格 沒出書 沒賣軟體

我用自己實力 在 交易中獲利

把績效再提升
退休前 割一波韭菜 開個團體班

(教室能塞上百個最好 費用絕對不會低 符合贏家身分 誰敢嘴 ? )

一次性的撈筆大的 ? ~

抱歉 ~ 如果真的我每個月能賺幾十萬 百萬 ~ 我想不出 要賺周邊財的理由啊

他們背後 有什麼不可告人的原因呢 ?

還是大家看到的 只是他們一個長期鋪陳的劇本 套路呢

夜深人靜 想想吧

業內關於一些人士的八卦 我肯定比 大多數人 知道更多

謝謝
好👌
LOUIS2133 wrote:
選擇權裸賣 最怕的...(恕刪)
用一張圖 解釋 為什麼 大多數人 要裸賣 都是賣 P
謝謝 !

L大 您好 看了您的文章頗有感觸

最近很擔心中年失業 想要有第二收入 我不求賺大錢 只求生活平衡

看到很多朋友進入到當沖市場且都有獲利

自己也開始嘗試 只是上班只能用手機偷偷下單

想請問有沒有一些課程或老師可以學習的

偶然在網路上看到這篇文章 有點心動想加入去學習 想聽聽您的意見與評價

一支手機5分鐘操作,月入15萬
在自己經濟能力許可的範圍內

付些學費 向自己認可的贏家學習 是很正確觀念

越是短線 操作技巧越重要 ~

至於哪位老師好

我用我多年的經歷 與你分享

自己越無知 踩到(上課無效 )雷的機會越低
(我敢替他們背書 我相信沒有一個敢出來教學的人 是完全是無知的 多少都是懂交易的人
若我自己對交易無知 哪來的踩雷呢 老師一定比我懂 不是嗎)

自己越了解交易 就越容易 踩到雷 ~

要如何避免踩雷 ?

其中之一 有個過濾法 ~ 老師先跟你一對一聊天幾個小時 你確認課程是你想了解的 對你有幫助的

謝謝
如果只是幾千元的課程 也別什麼過濾了

期望不大 失落就不會大

謝謝
4月依然維持幾十個月的傳統 持續獲利

但獲利有下滑 ~

4/14 的盤 是最近一年內 最洗刷的盤

有損失 ~ 但在可控範圍內 ~ 所以 4月整月 依然是獲利的

交易都是老生常談

最近一年內 最洗刷的一日 我的損失是在可控範圍

那麼 未來其他正常的日子 我有信心持續操作

謝謝
LOUIS2133 wrote:
抱歉 ~ 如果真的我每個月能賺幾十萬 百萬 ~ 我想不出 要賺周邊財的理由啊


中肯

更甚者借貸錢來加大投資部位賺更大,
能獨賺為何要讓別人分一杯?
2021/05/04

今天期貨高低差 600多點 對雙賣當沖相當不利

我這麼多年 參加過太多 投資性社團

有個現象 從來沒有消失過

那就是 總有好心人 在盤勢震盪很大時 跳出來問大家或某人說 大家或某人還好嗎 ?

交易不是跟自己比嗎 這麼關心別人 ? ... 是想看戲 ? 還是 .....

我告訴自己 如果別人沒開口求援 我不會去關心別人

如果別人開口 若我評估我能力不足 或是我有疑慮 也不會給他建議

用嘴巴 在那邊有的沒的 若沒有要實際行動幫助他

就請把他的時間留給對他有幫助的人吧


剛剛 看了一下 整體部位是賠錢的 接近 1000元

交易總是這樣 沒有盡如人意的事 謝謝

周小寶

今天期貨高低差 600多點 對雙賣當沖相當不利--->好強,這種盤,只有小小虧,虧不到1000元,非常厲害,我加5分獻上我的敬意

2021-05-04 14:53
我們台灣是 有法治的國家

討論事情 我對事 不對人

(如果要公開討論 特定人 ~ 對不起 我沒興趣 )

依我的法律理解

刑法無罪推定原則

交保 不代表 有罪

請回 也不代表 一定沒事

依據我的理解

關於搜索 我查的資料是

對於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身體、物件、電磁紀錄及住宅或其他處所搜索,
以「必要時」為發動搜索之要件,所稱「必要時」,須有合
理之根據認為被告、犯罪嫌疑人之身體、物件、居住處所或電磁紀
錄可能藏(存)有得作為犯罪或與之相關之證據存在,始得發動搜
索。


很難想像 在沒有任何根據下 可以發動搜索

一開始 說 群組有他 後來他澄清 他根本沒參加

所以 一開始的群組有他 是怎麼回事 ?

我期待的記者 不是 聽什麼 報導什麼 一翻兩瞪眼的事 有沒有在群組 也不加以求證

難道這中間沒有問題嗎

共犯的要件 必須有 犯意的聯絡

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673號判例:「刑法上之共同正犯,以有意思之聯絡行為之分擔為要件。
... 同院19年上字第694號判例:「共犯之成立,除共同實施犯罪行為者外,其就他人之行為負共犯之責者,以有意思聯絡為要件;若事前並未合謀,實施犯罪行為之際,又係出於行為者獨立之意思,則不負共犯之責。


意思聯絡,乃主觀之犯意,當須以嚴謹證據法則,予以證明,不能僅憑臆測,而推論、認定。



又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
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
-------------------------
沒關係 不關我的事 我有空時 再慢慢看下去發展到哪裡了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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