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ward77 wrote:
我想股票記名問題,可能還需要進一步查證...(恕刪)
此樓的討論非常好.談利弊優缺點.不帶人身攻擊
記名就是所有權登記人.需第三人開立證明.
說錯請更正.

透過台灣的卷商--買賣台股
A)我有(証卷簿)--台灣證卷交易所的中央集保公司
B)我有(銀行簿)--我是銀行存摺簿所有權人
C)如果此台灣卷商破產倒閉
我的存款有銀行簿-可隨時提出錢
我的証卷有証卷簿-到別家卷商開戶繼續買賣
透過台灣的複委託--買賣美股ETF/基金
A)我有(銀行簿)--我是銀行存摺簿所有權人
B)沒有(証卷簿)--有複委託的(買賣美股對帳單)
--我的証卷屬於複委託業者,証卷掛誰的名.不知道
C)如果它的客戶美國卷商破產倒閉
我的存款有銀行簿-可隨時提領
我的証卷-繼續買賣,複委託業者自己吸收倒閉費用
透過美國卷商--買賣美股ETF/基金
A)沒有(銀行簿)--有卷商的(存款進出對帳單)
--我的錢屬於美國卷商,要用錢我必須通知卷商.
等它領錢給我.說白了.我的錢存放在這個美國卷商
B)沒有(証卷簿)--有卷商的(買賣美股對帳單)
--我的証卷屬於美國卷商,這証卷掛誰的名.不知道
C)如果此美國卷商破產倒閉
我的存款與我的証卷,全部被美國法院凍結...
幾年後等法院清算.我飛美國去SIPC申請登記債權
幾年後等審核結束.我才拿回理賠證券與理賠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