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海外所得在100萬元以上者,應再加計其他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項目,包括:受益人與要保人不同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私募基金之受益憑證之交易所得、非現金捐贈金額及綜合所得稅淨額後,計算基本所得額。基本所得額未達670萬元者,沒有繳納基本稅額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