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ace0823 wrote:換個方式說,公司已經知道收購到5%了,雖說不一定要立刻公告,但代表也可以立刻公告,但選擇不做公告,這不是很可惡嗎! 我無法確認該新聞的真假但若是真的照理還是要在這2天公告我個人認為大聯大新增條件是為了自保以防收購股票後被公交會禁止收購強制將股票賣出後必然會有損失但是臨時更改條件是否違法就要靠站上的法律專家釋疑因為原本是沒說不行就可成就現在改成要說可以才可成就在我看來兩者是不同的
對公開收購來說,公平會本來就是需要取得不禁止許可的政府機關之一,今天就算不列出來,中途如果公平會跳出來說你要送審,那大聯大還是要照辦,尤其是文曄已經到公平會去吵了,公平會主動跳出來確認的機率就高了在公開收購說明書的參與應賣風險第十條已經清楚的寫出來,"包括但不限......",所以參加收購的人還是要把相關的管理機關列入風險評估項目裡
CAMI1 wrote: 要不要送件公平會 應該是收購前就應該要確認的事吧 不是事後再加上去的...(恕刪) 〉〉〉會產生爭議,就是雙方的法遵認定不同大聯大的律師說不用文曄的律師說應該要,而且也要中國那邊同意公開收購的但書的確有這樣的聲明如果法令不允許是可以不成就應買反正本來就打算長期持股領息沒到心目中的價格漲跌都是帳上數字的變化今年過完文曄股價就含有今年的獲利及配息以後文曄應該會增加配息率殖利率6%,也算不錯
回覆樓上你的講法在幫大聯大解套喔現在的狀況是 主管機關沒有出來反對喔 大聯大自己出來自首 主動加上成就條件當初信誓旦旦的說不必送公平會 現在完全相反這和你的說法是完全不同的 不要倒果為因JerryLee2005 wrote:我想表達的就是這個意...(恕刪)
民不樂 wrote:回覆樓上你的講法在幫...(恕刪) 公平交易法第 10 條本法所稱結合,指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與他事業合併。二、持有或取得他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達到他事業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三、受讓或承租他事業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四、與他事業經常共同經營或受他事業委託經營。五、直接或間接控制他事業之業務經營或人事任免。計算前項第二款之股份或出資額時,應將與該事業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事業及與該事業受同一事業或數事業控制之從屬關係事業所持有或取得他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一併計入。第 11 條事業結合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先向主管機關提出申報:一、事業因結合而使其市場占有率達三分之一。二、參與結合之一事業,其市場占有率達四分之一。三、參與結合之事業,其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超過主管機關所公告之金額。前項第三款之銷售金額,應將與參與結合之事業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事業及與參與結合之事業受同一事業或數事業控制之從屬關係事業之銷售金額一併計入,其計算方法由主管機關公告之。對事業具有控制性持股之人或團體,視為本法有關結合規定之事業。前項所稱控制性持股,指前項之人或團體及其關係人持有他事業有表決權之股份或出資額,超過他事業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半數者。要主動申報公平會嗎?? 各位看官覺得呢!!
民不樂 wrote:回覆樓上你的講法在幫...(恕刪) 不管有沒有列,公平會本來就是主管機關之一,參加應賣風險第十條也說了,包括但不限.......,要玩收購的人自己要考慮所有的風險,而不是糾結於一開始沒列,沒列的不都在第十條告訴你了當初的樂陞案讓後來的收購方都要提出銀行擔保,這讓應賣方更有保障,我自己是用81億已經到帳來評估這個案子應該是玩真的,畢竟這樣的金額應該不是花幾分鐘、幾通電話就能搞定的,有這樣能耐的人也不需要用這樣的餌去釣小蝦米,所以我會繼續等著成就,反正不成也可以當股東,總不會變壁紙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