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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中信金於8/31丟出38.000張已成就的股票給應賣人-是根據那條法律?

上上上面說到重點!

定存1%最沒風險(但定存也不笨蛋),短期20%有20%的風險!(也不是你聰明,別人是笨蛋)
誰敢說股市中那檔股票百分百每年固定5% ?? 我就覺得值得投資的!!!

賠錢只有一點點機會,先從弱勢有錢下手看風向,而不是找兇手(因為可能脫產或找不到人)
像X爆一樣!!

兄弟~~錢沒這麼好賺了~~

https://tw.stock.yahoo.com/news_content/url/d/a/20160924/%E6%A8%82%E9%99%9E%E6%A1%88%E6%AA%A2%E8%AA%BF%E5%A4%A7%E5%8B%95%E4%BD%9C-%E6%87%89%E8%B3%A3%E6%8A%95%E8%B3%87%E4%BA%BA%E9%97%9C%E5%BF%83%E4%BB%80%E9%BA%BC-114842608.html

Acer_kewei wrote:
其實我個人覺得就算...(恕刪)


不得不說,你這篇寫得真棒

開戶資料,我真的都沒看

看A大及其他大寫了一串,幾近全部是"事後諸葛的話",事後諸葛誰不會呢,本版只是單純請教"請問中信金於8/31丟出38.000張已成就的股票給應賣人-是根據那條法律?"
假如你不是學法律的建議留給本版一個乾淨的空間,如果你不了解本案的來龍去脈也不建議你多言,針對本版主題說明即可,真的幾乎都是答非所問來的!心胸寬大有同理心的人有福啦!細思這句話不想說太明了。
無論是集中或場外買賣,都有交割義務,股民可是透過第43條第2項的集保帳簿劃撥被扣留股票,跟「中國信託收購專戶」進行證交法保障之買賣交易。
這條文是有刑責的,依證交法175條:「違反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一百八十萬元以下罰金。 」
呼籲金管會依保護公益,將中信銀負責人(委任契約用印人)及承辦人員依違反證交法移請檢察官起訴,我們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求償。
twjcy wrote:
呼籲金管會依保護公益,將中信銀負責人(委任契...(恕刪)


如果自救會成員,集體任由且聽從閣下提出這些主張與帶風向,我就真的佩服到極點⋯⋯

是不是⋯少拋一些球出來,反而會更好⋯?

請問這裡有自救會成員?
有人承認嗎
不是來酸的嗎
看了那麼長

簡單說就是

樓主認為這批樂陞的股票事實上已經"成交"

所以樓主請金管會保障投資人的權益,請中信金旅行交割的義務

這些主張看起來都沒錯

但事實上台灣政府並不會真的"保障投資人的權益 "

而是以財團權貴的利益為重


讓我們看後續發展就知道了







twjcy wrote:
無論是集中或場外買賣,都有交割義務,股民可是透過第43條第2項的集保帳簿劃撥被扣留股票,跟「中國信託收購專戶」進行證交法保障之買賣交易。
這條文是有刑責的,依證交法175條:「違反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一百八十萬元以下罰金。 」
呼籲金管會依保護公益,將中信銀負責人(委任契約用印人)及承辦人員依違反證交法移請檢察官起訴,我們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求償。


請問大大 你說有刑責是依證交法175條:「違反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者.......
可是你第一段寫的是"股民可是透過第43條第2項........"
舉第2項說違反第一項.....

再者 從第43-1條開始才是在講收購 第43條講的是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及買賣
也就是第43條說的是一般市場交易 43-1條開始才是在說公開收購吧?
(公開收購都有獨立相關法條 當然就不能與一般市場買賣混為一談 不是嗎?)
twjcy=>想要正確的解答,就去找律師,付點資詢費,這在充其量也只是浪費時間,如果不服氣,就上法院,也沒啥好說的~~一直在這引起別人對這檔公司的注意,我也不知道你的心態是啥?反正你心中早有定論,何必浪費時間上來發文回文。


你的結論就是中信金,政府該賠你錢嘛,但他們兩個不賠你,所以你就上法院告他們兩個,有啥好說的~~~對你來說啥都嘛是事後諸葛,法院見真章吧~~~讓台灣的法律還你公道,就別浪費你的時間再來回文或是發新文了,一直洗版不會讓黑的變白,也不會讓白的變黑~~~充量讓人愈看愈反感~~~


說真的,我看了這麼多mobile01的回文,我還沒有看到站在你們這邊的,這裡的都是醉了,就你獨醒?
中信涉嫌隱匿百尺竿頭無匯款之事實,以及擅自延後百尺竿頭交割日期,光這兩點中信就脫不了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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