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件事想請教您,
關係宏璟與張家在此案分配比例是8:2,
您一直用售出的"營業額"去計算,這樣是否正確?
因為我們假設一個商品價格是10元,成本是5元,如果一樣跟人合夥賣這東西也是採8:2分配比例,
那10*0.2=2,但這東西的成本是5,則全部利潤也是5,
所以合夥另一方最後就只拿到5-2=3,
實際上分到的利潤是3:2==>這樣其實是6成與4成。
當初這塊地過水張家他們已經獲利快20億,(http://newtalk.tw/news/view/2017-06-12/89075)
現在完成銷售又分給他們4成利潤?(連稅都要幫他們付了)
那張家這案子會賺走20+(130*0.2=26)=46億?!
遠遠超過為此案付出快10年辛勞的宏璟,
怎麼想都覺得不太對勁耶~
會不會是指最後獲得的銷售利潤的2成分給張家是比較合理的?
我就是愛拍照 wrote:
季報公佈了,住宅部分...(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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