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ilabor.ntpc.gov.tw/page/examination-on-hiring-worker-under-age-of-15
依勞動基準法第45條第3項規定訂定無礙身心健康認定基準及審查辦法,雇主或受領勞務者如使(1)國民中學未畢業,且未滿15歲受僱從事工作者 (2)未滿15歲透過他人取得工作為第三人提供勞務,或直接為他人提供勞務取得報酬,且未具勞僱關係之工作者從事勞動時,應於工作者勞務提供起始日前90日至20日之期間,檢具下列文件(審查辦法第7條),向勞務提供地之地方主管申請許可後始得為之。
1 申請書
2 雇主或受領勞務者之身分證明文件、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工廠登記證明及特許事業許可證等文件之影本
工作者之戶口名簿影本或護照影本
3 勞工保險或商業保險投保計畫書及全民健康保險卡之影本
4 學籍所在地或就讀學校之學校同意書
5 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書
6 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勞動基準法
第44條 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受僱從事工作者,為童工。
童工不得從事繁重及危險性之工作。
第45條 雇主不得僱用未滿十五歲之人從事工作。但國民中學畢業或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者,不在此限。
前項受僱之人,準用童工保護之規定。
第46條 未滿十六歲之人受僱從事工作者,雇主應置備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其年齡證明文件。
第47條 童工每日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例假日不得工作。
第48條 童工不得於午後八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
真的有僱主會這麼有心的僱用不到15歲的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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