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計程車司機阿茂(化名)去年5月間深夜前往超商借廁所,卻被警方認定違停並開罰900元,他不服氣決定提出行政訴訟,強調當時只是臨時停車。不過,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認為,臨停必須同時符合臨時性與機動性,阿茂的狀況應當屬於停車,而非臨停,日前判他敗訴。
判決書中記載,阿茂2025年5月間將車子停放在台中市某路段,因有「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的違規行為,被警方發現舉發,他因此挨罰900元罰鍰。
阿茂不服氣決定提出行政訴訟,他強調,當時是為了解決生理需求,才會暫停在路邊並前往附近的超商借廁所,隨後立刻返回車上駛離,他只是臨時停車,並非停車,況且當時是深夜,他的行為沒有嚴重妨礙交通秩序,違規情節輕微,警方應該以勸導代替處罰。
不過,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認為,依道交條例第10條第3款規定,臨時停車除了停止時間未滿3分鐘之外,車輛還得保持在立即行駛狀態,如果停車未滿3分鐘但未處於可以立即行駛的狀態,或者可以立即行駛卻停放超過3分鐘,都屬於違規停車行為。
法官表示,阿茂停車的地點劃有紅色實線,車輛當時引擎熄火,駕駛人也不在座位上,就算阿茂只是去附近的超商上廁所,但他離開車輛已有相當的距離,車上也沒有其他人員,若有必要,顯然無法立刻移動車輛,依法規定,難認處於「可立即行駛狀態」,所以他的行為屬於停車,而非臨時停車。
法官接著指出,事發路段是單線雙向車道,不算寬闊且鄰近路口,阿茂停車後大約有三分之一的車身寬度占據車道空間,就算是深夜時分,也有影響交通安全秩序之虞,更何況旁邊就是派出所,警備車輛無論日夜,均有執行臨時性勤務的不特定性,經過綜合考量,仍認為此案不宜實施勸導,應當予以裁罰,最終裁定駁回阿茂的告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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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挺違規人的錢建榮已經轉任法扶當律師去了
阿茂算你倒楣

有加油站可以尿不去
偏偏要選超商尿
罰單900加上訴訟費300
已經夠吃10個便當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