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國如何算在途時間

家裡幫我收到不起訴書時,人剛好在美國出差,回到台灣已經超過再議期間,在請問「在途時間」可以用居住在北美洲計算嗎?
3/21出國到美國,回到台灣是4/6,不起訴書3/23寄到家
2026-03-23 13:09 發佈
yurue wrote:
家裡幫我收到不起訴書時,人剛好在美國出差,回到台灣已經超過再議期間,在請問「在途時間」可以用居住在北美洲計算嗎?
3/21出國到美國,回到台灣是4/6,不起訴書3/23寄到家




不起訴書想再議

所以你是告人的一方



在途時間 沒什麼用

因為你不是居住在美國





建議你請家人直接送出新的再議書狀比較快

如果你有找律師..直接請律師幫你寫

如果沒有..你直接自己在電腦上寫一寫

在請家人幫你印出後送出就好

事實上你人在不在國內

對再議這件事沒有太大的影響才對
yurue wrote:
家裡幫我收到不起訴書...(恕刪)



請參考參考刑事訴訟法66條第1項的規定: 應於法定期間內為訴訟行為之人,其住、居所或事務所不在法院所在地者,計算該期間時,應扣除其在途之期間。
在途期間之定義, 是以告訴人的住所, 居所, 或是告訴人是法人的事物所的所在地為準, 與本案不起訴的地檢所在地來認定; 不是以告訴人的實際所在地來認定!

再依刑事訴訟法55條1項前段規定: 被告、自訴人、告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或被害人為接受文書之送達,應將其住所、居所或事務所向法院或檢察官陳明。
法院或檢察官依告訴人所陳明的住居或事務所的地址為文書之送達. 告訴人如不陳明正確位址, 法院或檢察官也沒辦法也沒能力知道並送達文書到你實際的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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