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裡幫我收到不起訴書時,人剛好在美國出差,回到台灣已經超過再議期間,在請問「在途時間」可以用居住在北美洲計算嗎?
3/21出國到美國,回到台灣是4/6,不起訴書3/23寄到家
yurue wrote:
家裡幫我收到不起訴書...(恕刪)
請參考參考刑事訴訟法66條第1項的規定: 應於法定期間內為訴訟行為之人,其住、居所或事務所不在法院所在地者,計算該期間時,應扣除其在途之期間。
在途期間之定義, 是以告訴人的住所, 居所, 或是告訴人是法人的事物所的所在地為準, 與本案不起訴的地檢所在地來認定; 不是以告訴人的實際所在地來認定!
再依刑事訴訟法55條1項前段規定: 被告、自訴人、告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或被害人為接受文書之送達,應將其住所、居所或事務所向法院或檢察官陳明。
法院或檢察官依告訴人所陳明的住居或事務所的地址為文書之送達. 告訴人如不陳明正確位址, 法院或檢察官也沒辦法也沒能力知道並送達文書到你實際的所在地!
內文搜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