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公司招募到一到職就懷孕的

規模很小的公司,如果聘請到到職沒多久就說懷孕要請產假的,公司結束營業給她遣散費就好,是否可行?
2026-03-06 15:26 發佈
不要小鼻子小眼睛
如果是個是個好員工就正常留
選舉

大公司可能比較沒關係 小公司可能蠻傷的

2026-03-06 15:56
請神容易,送神難。這句話足以說明此狀況,以下為網路上節錄的資訊供參考。

懷孕期間原則上禁止以懷孕為由資遣勞工,此舉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1條,最高可罰150萬元。即使雇主以勞基法「業務性質變更」或「不能勝任」為由,也必須無其他適當工作可安置且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若因懷孕而歧視解僱,契約將認定無效。

只有在非懷孕因素,且符合以下法定要件,才可能合法資遣:
1. 經營虧損或業務緊縮:公司需證明有確實的裁員必要性,且已盡力安置員工。
2. 不能勝任工作:雇主需證明已給予輔導、教育訓練或調職,但員工仍無法勝任,且證明與懷孕無關。
3. 天災事變:不可抗力致無法經營。
黑矸標驚風散 wrote:
規模很小的公司,如果...(恕刪)

只要合法合規都可以,看是要停業還是歇業都可以。
這年頭能懷孕的沒一個醜的,
問一下你們老闆,
當初是不是因為她漂亮才選她的?
黑矸標驚風散 wrote:
規模很小的公司,如果聘請到到職沒多久就說懷孕要請產假的,公司結束營業給她遣散費就好,是否可行?


可以

合法就好

公司需符合勞基法第11條「歇業」事由

第 11 條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雇主須給予預告期和資遣費和非自願離職證明

已請產假期間工資也不能少

該給的如給一給 該付的付一付

剩下的就不用管太多了



也許有人說不合理 黑心 老闆無良

旦合法就好

工作上能夠完全符合勞基法的只有大公司有能力

我說的是能力

因為很多小公司是想照勞基法也心有餘而力不足

畢竟有些小公司才2-3人

像小吃店 2個人 老闆和員工 他們也在勞基法的規定內

今天維一的員工請產假

少一個你要老闆怎麼辦??

死給他看嗎??

是要在請人還是要少一個人頂到底??

在請人來每個月也許都要賠錢

不請人一個人跟本忙不過來

這時

你要老闆怎麼辦??

關掉就嬴了

這才是現實
typetin

上來就要請產假的,居心不良。+5

2026-03-09 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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