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一人過世,其繼承人承受被繼承人之一切權利與義務。依據《泰國民商法》(下稱“CCC”)第1600條之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亡者之遺產包括其一切財產及其權利、義務與負擔,惟依法或其性質屬於專屬於本人者,不在此限”。換言之,繼承人所承受者,不僅包括資產,亦包括債務。
下列為繼承人在查核被繼承人之資產與債務時,常見之情形:
- 倘被繼承人有債務而無資產
繼承人對任何債務均無清償義務。依據CCC第1601條之規定, “繼承人對於債務之負擔,以其所承受之遺產價額為限”。
- 倘資產超過債務
應先清償全部債務,其餘剩餘財產始得由繼承人依法分配。
具有「專屬性」性質之權利與義務,不構成遺產之部分而移轉。此類權利或義務係基於特定資格、專業技能或人格信任關係而生。例子包括受領政府醫療福利之權利、勞動契約下之員工義務,或畫家創作受託藝術品之義務。
誰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依據CCC第1603條之規定, “遺產依據法定權利或遺囑轉移予繼承人。 依法享有權利之繼承人稱為「法定繼承人」;依遺囑享有權利者,稱為「受遺贈人」”。倘被繼承人未立有遺囑,依CCC第1629條之規定,法定繼承人分為六類如下:
1) 直系血親卑親屬
2) 父母
3) 同父同母之兄弟姊妹
4) 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之兄弟姊妹
5) 祖父母
6) 叔、伯、姑、舅、姨
倖存之配偶亦為法定繼承人,但應依CCC第1635條之特別規定辦理。
依據法律規定,為協助繼承人儘速分割遺產,爰明定債權人須自被繼承人過世之日起,或自知悉被繼承人過世之日起一年內,向遺產提起請求之訴。通常於債務人過世時,債權人應可得而知,蓋債務人將無法繼續給付利息。於利息未獲清償時,債權人即應進行催告或追償程序,並因而得知債務人業已過世。
另一方面,如債權人不知被繼承人已過世,且有證據足資證明者,得於十年內提起訴訟;惟逾十年者,不得再行起訴。倘繼承人已完成遺產分割,債權人應對所有已受分配遺產之繼承人一併提起訴訟,不得僅對其中一人起訴。蓋各繼承人就債務所負之責任,以其自遺產中所實際受領之財產價額為限,不得逾越該受領之範圍。
若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債權人須向該管理人申報其債權。遺產管理人在法律上負有蒐集遺產資產、以遺產清償所有未償債務,並隨後依據法律將剩餘遺產分配予繼承人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