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協議
通常情況下,貸款無需以書面形式簽訂。但是,法律要求如果貸款金額超過2,000泰銖,必須有借款人簽署的書面證明,以便貸款人在發生違約時能夠提起訴訟來強制執行債務。如果沒有書面證據,即使有口頭協議,貸款人也無法提起法律訴訟。
然而,如果協議或討論是透過電子系統或線上平台進行的,例如透過 Facebook 或 LINE 提出貸款申請,並且資訊清楚地表明所有必要的資訊——包括借款人的身份、貸款金額、還款日期,以及顯示轉帳確切日期和時間的附帶轉帳證明(銀行單據)。—這足以構成貸款的合法證據。根據法律規定,Facebook 帳戶名或其他線上帳戶名可視為借款人的身分。這符合佛曆2544年(2001)《電子交易法》的規定。
貸款人必須準備的證據
即使沒有書面貸款協議,只要有足夠的證據,貸款人仍可以提起訴訟追回貸款。主要證據包括:
- 記錄要求貸款的聊天訊息,例如Facebook、LINE或其他線上平台上的資訊。資料應清楚註明借款人、貸款金額、約定的還款日期及轉帳證明。若匯款人的帳戶名稱清晰,依佛曆2544年《電子交易法》可視為借款人的簽名
- 借款人的線上帳戶資訊。用於驗證借款人身分並將其與聊天資訊關聯。
- 銀行轉帳記錄或銀行應用程式收據。如果線上帳戶的姓名與銀行帳戶所有人姓名不同,借款人應確認或提供關聯證據,說明此銀行帳戶的所有者以及此帳戶與借款人之間的關聯。
時效期限
提起貸款訴訟的訴訟時效為貸款償還到期日起 10 年。
最高法院裁決判例
- 最高法院第6757/2017號裁決。被告向原告借款595,500泰銖,約定每月支付1%的利息。被告已收到全額款項,但隨後未能償還本金,僅支付4期利息,共6,550泰銖。原告透過 Facebook 向被告發送訊息,表示全部 67 萬泰銖的款項已被免除,無需償還。根據佛曆2544年《電子交易法》第 7–9 條,即使沒有原告的手寫簽名,此電子通訊也被視為根據《民商法》第 340 條免除債務意圖的有效表達。因此,債務消滅,被告不承擔責任,原告無權起訴。
- 最高法院第8089/2013號裁決。被告使用一張帶有個人識別碼的Quick Cash ATM卡提取現金,被視為被告的簽名。根據佛曆2544年《電子交易法》第7–9條,憑單據提取和收到現金構成向原告借款的證據。此外,被告提交的申請延期還款的文件、簽名等資料,也構成借款的有效證據,原告有權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