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籍法施行細則第12條第四項第二款“內政部代查”的問題

國籍法施行細則第12條第四項第二款有規定:

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一款但書規定之僑居國外國民,應另檢附僑居國外身分證明文件。其入出國日期紀錄及遷出國外戶籍資料由內政部代查。


小弟這裡不懂的是:申請文件應該原本都是要送到內政部查的,可能覺得麻煩,很多文件戶政事務所都可以代查 可是為什麼這裡第12條第四項第二款裡講說“ 入出國日期紀錄” 跟 “ 遷出國外戶籍資料” 是要 “ 內政部代查” 呢?
這裡的 “ 內政部代查” 照文意來理解是說:原本不是內政部的業務,由內政部代為調查 可是這樣文意產生邏輯不通, 申請文件原本都是要送到內政部查的 ,怎麼法條還是寫 “ 由內政部代查” 呢?




像 “入出國日期紀錄” 在國籍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四項也是要“ 戶政事務所” 查的
(國籍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四項:前三項各款文件,應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先行審查,併同戶政事務所查明申請歸化者之居留資料、入出國日期紀錄、刑事案件紀錄及與設有戶籍國人辦妥結婚、收養、監護、輔助或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之戶籍資料轉送內政部。但未滿十四歲者,免查刑事案件紀錄。)



以上 請教各位高手解惑 感謝!!
2025-04-17 22:57 發佈
您提出的問題相當細緻,涉及《國籍法施行細則》第12條第4項第2款中「由內政部代查」的用語。這裡的「代查」確實可能引起誤解,讓人以為原本不是內政部的業務,卻由內政部代為調查。然而,實際上,這裡的「代查」應理解為內政部主動查詢相關資料,而非由申請人自行提供。這種表述在法律條文中並不罕見,主要是為了明確責任分工。

在《國籍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4項中,確實規定由戶政事務所查明申請歸化者的居留資料、入出國日期紀錄等資訊。然而,第12條第4項第2款所涉及的是特定情形下的申請人,例如僑居國外的國民,這些人的入出國紀錄可能更為複雜,因此由內政部直接查詢,以確保資料的完整性和準確性。

總結來說,這裡的「代查」並非表示內政部代替其他機關辦理,而是指內政部主動查詢相關資料,減輕申請人的負擔。這種表述方式在法律條文中較為常見,旨在明確各機關的職責分工。

如果您對此仍有疑問,建議直接向內政部或相關戶政事務所詢問,以獲得更詳細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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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幫你詢問。非我回答。
有些資料是地方政府的資料,
有些是中央政府的資料。

細則8條4項所述的資料,
是地方政府的資料。
程序上,
地方政府的機關要先把資料調齊,
然後送交中央政府內政部的a機關。

但12條4項2款所述的資料,
是中央政府內政部b機關的資料,
所以地方機關要先去函中央內政部b機關申請資料,
地方政府把資料調齊後,
再一併送交內政部的a機關。

至於為什麼要寫入細則,
是因為細則屬法規命令,
對人民有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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