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 雷達測速儀之檢定合格有效期間,自附加檢定合格印證之日起至附加檢定合格印證月份之次月始日起算 1 年止。
1.如果是A年B月C日的證書,根據上述法條
有效期間的起始點為??末點為??時間為??
2.法院認為是A年(B+1)月1日,到(A+1)年B月月底,效期是1年。是否有誤??
隨便講講 wrote:
7.4 雷達測速儀之...(恕刪)
根據法條「雷達測速儀之檢定合格有效期間,自附加檢定合格印證之日起至附加檢定合格印證月份之次月始日起算 1 年止」,以下是詳細分析:
### **第一部分:有效期間的起始點與末點**
1. 如果證書日期是 **A年B月C日**:
- **起始點**:附加檢定合格印證月份的次月的第一天,即 **A年(B+1)月1日**。
- **末點**:起始點往後推算一年,即 **A+1年(B+1)月1日** 的前一天,也就是 **A+1年B月月底**。
- **時間範圍**:從 **A年(B+1)月1日** 到 **A+1年B月月底**,共計一年。
### **第二部分:法院的認定是否有誤**
法院認為有效期間是 **A年(B+1)月1日** 到 **A+1年B月月底**,效期為一年。這與法條的規定一致,並無誤。
因此,法院的解釋符合法條的規定,並且有效期間的計算方式是正確的。
隨便講講 wrote:
自附加檢定合格印證之日起至附加檢定合格印證月份之次月始日起次算 1 年止
起日:附加檢定合格印證之日
迄日:次月始日起次算 1 年的最末日
這才是這法條的涵義吧!!
"自附加檢定合格印證之日起"應該不能忽視
講白話
合格印證之日 110/1/1
起 110/2/1
迄 111/1/31
版次1
公告日期92. 06.13
文號(經標四字)第09240005540號
實施日期92.07.01
版次2
公告日期98.12.24
文號(經標四字)第09840006640號
實施日期100.01.01
修正內容
第二版是7.4 雷達測速儀之檢定合格有效期間,自附加檢定合格印證之日起至附加檢定合格印證月份之次月始日起算1年止。
第一版是3.11 雷達測速儀之檢定合格有效期間為1年,自附加檢定合格印證之日起至附加檢定合格印證月份之次月始日起算1年止。
======
修正理由是:
一、節次變更。
二、因現行實務作法,於附加定合格印證之有效期間之標示,係以按月計算,與1年會產生時間差,爰將「為1年」之文字刪除,以免混淆。
======
白話說,本來依照科學方法是要訂一年,但是因為行政方便實務上證書給的效期就多延長了一點,變成自相矛盾
所以一不作二不休,就把原本一年的說法直接幹掉。就給一年多。
那校正日起,超過一年校正日會不會失準??別問,問就是黑科技。時間停止之術。
隨便講講 wrote:
雷達測速儀檢定檢查技術規範
版次1
公告日期92. 06.13
文號(經標四字)第09240005540號
實施日期92.07.01
版次2
公告日期98.12.24
文號(經標四字)第09840006640號
實施日期100.01.01
修正內容
第二版是7.4 雷達測速儀之檢定合格有效期間,自附加檢定合格印證之日起至附加檢定合格印證月份之次月始日起算1年止。
第一版是3.11 雷達測速儀之檢定合格有效期間為1年,自附加檢定合格印證之日起至附加檢定合格印證月份之次月始日起算1年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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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理由是:
一、節次變更。
二、因現行實務作法,於附加定合格印證之有效期間之標示,係以按月計算,與1年會產生時間差,爰將「為1年」之文字刪除,以免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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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說,本來依照科學方法是要訂一年,但是因為行政方便實務上證書給的效期就多延長了一點,變成自相矛盾
所以一不作二不休,就把原本一年的說法直接幹掉。就給一年多。
那校正日起,超過一年校正日會不會失準??別問,問就是黑科技。時間停止之術。
那校正日起,超過一年校正日會不會失準??別問,問就是黑科技。時間停止之術。
所有需要校正的儀器都一樣
他可能校正完的下一秒就失準
這是無法改變的現實
所以期限只是人們給自己一個容錯的機會
這期間的長短只是讓人們方便而已
最少不會一次出問題就錯一輩子
就那麼簡單
我是不知道你爭這個的目的是什麼
如果是超速被開單
去爭這個真的沒什麼意義
隨便講講 wrote:
食品超過一天就需要下架,雷達測速儀可以隨便延長時間??超思的臭雞蛋怎麼來的??
過期的儀器測量獲得出錯誤結果,結果的錯誤卻要人民受罰買單??
樓上的可以容許過期儀器隨便開罰單。
我要求的只是政府需要依法訂定合理規範,合理執行,不要亂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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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問題原點,根據規範修正過程與理由,法條的斷句,
01法律背景網友們的看法??
所以呢?
法律已經定出合理規範了不是嗎?
還是你所謂的合理規範是要你滿意才叫合理
或是你能找出全世界看那個廠商有強制性的規定..
測速器一定需要365天就檢測一次..
364天不行..366天也不行..一定要365天一次的??
找一家出來看看
我相信你不可能找的到
因為大多也是給個建議值..可能是1年-2年或多久要檢測一次確認而已
全世界都一樣
從來都沒有統一過雷達測速儀檢定需要一年(365天)就要來一次
這個檢驗的時間只是人們為了方便自行定義出來的
有人認為三個月..有人認為半年..有人一年..有人二年..
所以超過一年並沒有什麼問題
只要不超過法律認定的時限..他都有權合法的進行使用和測速開罰
你說的食品期限
時間一樣是人們定義出來的
超過就不能用..旦這時間一定是一年嗎??
不...從來沒有強制性規定是1年過
一樣是人們自行檢測後..認定給予一個期限
在這期限內就是合法
有些食品為三個月..有些為半年..有一年..還有二年的..
只要不超過時限..他都有權合法的進行買賣
此規範之檢定合格有效期間為「1 年」之依據,經本院函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查復稱:本局於97年委託財團法人台灣電子檢驗中心辦理歐洲各國度量衡器訪查,參酌法國、荷蘭及德國先進國家雷達測速儀後續檢定之週期為一年,爰訂定雷達測速儀檢定合格有效期限為一年。
....因考量各種法定度量衡器檢定實務需要,檢定結果尚需經審核程序,檢定完成後大多無法當日給檢定合格證書,爰以檢定合格月份之次月始日起算一年等情,此有該局107 年12月6日經標四字第10700118260號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51、152頁)是雷達測速儀檢定合格有效期限為一年,此無非係為確保其準確度而訂定,核屬有其依據,要可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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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局認可的科學效期為國際標準,第一版規範也有一年的用語。
標準局只因行政延宕就延長效期的截止日,這也是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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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TSO Type 24+AUS speed device
The Speedmeter Handbook (Fourth Edition) by DR S R Lewis
4.7
The speedmeters shall be calibrated annually, and a certificate should be issued to this effect and held by the police. A visible sticker showing the date of calibration should be fixed to the me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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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上的期限當然是製造日起算N日/月/年。N當然可以是不同食品不同時間。
N定多少,根據的是科學結果。要去修改N,當然也是科學證據說話。
N訂出來以後。廠商可以說我食品上架需要時間。效期由上架日起算嗎??當然不行啊
超思臭雞蛋就是運輸耗時,洗選蛋效期重標,上架就有臭雞蛋。
一年的時間是參照國際上的規範,也是標檢局當初的規劃。
要延長也不是不行。要有科學上的測量數據可以證明延長也不影響準確性。
標檢局拿行政延宕為理由,效期想改就改。根據的不是科學證據,根據的是我方便就好。今天延一個月,下次就可以更扯。
度量衡法要求的是準確,不是行政機關的怠惰與方便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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